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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

为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深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的通知》(国发〔201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通知》(新政发〔2011〕4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体育事业公益性,以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建设符合州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重点,努力实现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改革促发展,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格局,不断提高全民健身生活化、社会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作为全民健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青少年和儿童为重点,促进各类人群体育协调发展,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推进城乡、区域之间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治体,全面执行《全民健身条例》,切实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益;坚持重在基层,把全民健身工作重心放到城乡社区;坚持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扎实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目标任务

全民健身事业2015年发展目标: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增加,身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生活方式,城乡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

(一)增加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每周参加体育锻炼活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体育人口在现在25.9%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到2015年达到30%。

(二)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人数达90%。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基本要求,其中达到优秀标准的人数比例超过20%,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

(三)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增加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1、各级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公益性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全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自治州建设全民健身活动基地;50%以上县市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建设文体中心健身工程;50%以上的行政村建设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基本形成州、县市、街道、乡(镇)、行政村四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网络。

2、公园、绿地、广场逐步增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上述场所的主管单位应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健身器材。为保障广大群众安全、科学健身,体育行政部门在安装器材时须与受赠方签订管理及维护等责任书。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开放。各级地方政府对学校因开放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助,并允许其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人收取必要的费用。

(四)健全城乡基层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

1、初步形成遍布城乡的全民健身体育组织网络。县市建立体育总会,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和完善各项目体育协会组织。80%以上的街道和60%以上的乡镇建有体育组织。 50%以上的社区和所有的行政村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基层体育组织自主开展经常性和制度化的体育健身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基层体育组织逐步实现实体化。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及队伍的管理。州、县市要普及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及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期以上培训班。加强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师资力量的培训工作,重视培养指导少数民族体育和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及高危险性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3、开展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活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1期以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院校学生深入城乡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培育全民健身骨干,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五)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不断完善。大力宣传推广科学健身方法,积极开展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估。通过对公民进行日常体质测试,依据个人体质状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增强全民健身的吸引力,提高全民健身质量和水平。

(六)全民健身产业逐步发展壮大。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旅游、运动度假、体育康复、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竞赛、健身用品、电子竞技等产业初步形成,市场日趋规范。社会出资开办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营利性体育健身俱乐部不断涌现,健身产业从业人员数量明显增加,城乡居民体育消费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传媒方式,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节”、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节庆体育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社会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树立体育健身是健康生活方式最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崇尚体育健身、积极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各级政府要将社区体育作为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推进。在新型城市化进程中,做好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建设标准,推进社区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健身站(点)和体育健身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确保城市街道和社区“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体育设施、有健身组织、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健身活动”,努力打造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使社区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享受健身服务。整合街道辖区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优势互补,推动社区体育和单位职工体育共同发展。提高居民委员会的体育服务能力,广泛开展小型多样的经常性社区体育活动,每年举办1次综合运动会和2次以上单项体育活动。

(三)加快发展农村体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公共体育资源和体育公共服务的均衡配置,统筹农村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指导、体育活动的整体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各级农业、体育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体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基层体育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城市优质体育资源进入农村,改善农村体育健身环境和条件。在村庄布局调整、居住向社区集中进程中,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文体站(中心)和农民体育协会的组织作用,充分利用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体育人才资源,大力培育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广泛开展农民体育活动。定期组织“送体育下乡活动”,办好农牧民体育运动会。村民委员会每年举办1次综合运动会和2次以上单项体育活动。

(四)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体育。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重视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体育人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开展以民族优秀传统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内容。建立射箭、马术、摔跤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乡”。办好“东归那达慕节”、“诺肉孜节”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五)切实加强青少年和儿童体育。各级各类学校都要确保在校学生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实行“一开足、两操、两活动”,即各个年级每周开足教学大纲所规定的体育课时(小学1-2级每周四节课、3-6级与初级中学每周3节课、完全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每周2节课 ),每天安排广播操或健身操(不少于1遍)、眼保健操(不少于2遍)。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每年开展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和体质测试。幼儿园要保证幼儿体育活动时间和质量。全面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扶持民营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努力办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逐步建立健全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和联动机制。

(六)全面发展老年人体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纳入老龄工作和体育工作的整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扶持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体育健身俱乐部、体育健身团队的规范化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充分发挥老年人体育组织在开展老年人体育方面的主导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就近的体育健身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培养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创新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方法。老年人教育机构开设体育课程,老年人活动中心设置适合老年人体育活动的设施。城乡社区服务兼顾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服务机构和健身设施。

(七)重视和支持残疾人体育。建立各级体育、民政和残联共同发展残疾人体育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体育组织在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培养为残疾人体育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助残健身工程”,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公共体育设施普遍完成方便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道路、场地和设施等配置。研究开发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康复手段。全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要重视做好残疾学生的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康复项目。积极办好州、县市两级残疾人运动会。

(八)着力推动职工体育。各级政府要把职工体育纳入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各级行业体协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作用。普遍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行业、单位生产工作特点、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坚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前)操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开展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体质测试活动,为职工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并保证必要活动时间。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定期举办职工运动会。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办好州、县市职工运动会。

(九)普及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方法,积极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引导和鼓励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扶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引导城乡居民体育消费。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工作。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具有品牌特色、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

(十一)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以深化体育大会改革为突破口,创新办赛模式,提倡勤俭办赛,减少重复建设,简化大型活动,坚持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重在快乐;定期组织举办大中学生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充分调动和保护全民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各级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经费、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激励机制,把全民健身工作作为精神文明、文明城市等各类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指标。

(二)完善全民健身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与全部体育财政经费支出的比重,并主要用于城乡基层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加快建设城乡基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用地的各项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十二五”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加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力度,拓展服务功能,规范管理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开辟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鼓励社会捐赠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捐赠者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补贴,为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园每天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组织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发挥作用。继续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经费,用于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和必要的工作补贴,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六)做好全民健身宣传、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要不断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做好对国家、地方及行业系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保障全民健身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本计划由州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州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全州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领导当地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当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各部门、各行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领导协调机构。

体育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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