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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水利渔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市水利渔业局是主管水利和渔业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水利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取消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和渔业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提出水利与渔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提出市级水利与渔业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渔业资源。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地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跨县(市、区)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水产养殖使用证制度及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制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监督黄土丘陵、低丘红壤的治理与开发。
(三)负责水资源和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组织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渔业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四)负责水旱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要流域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要河道、水库的治理和开发,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市直管或跨县(市、区)域的重要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渔业行政执法,负责重大涉水、涉渔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的处理。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拟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参与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十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渔港、水产原(良)种场、现代渔业示范基地的规划;组织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十二)开展水利、渔业科技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水利与渔业科技、技术推广及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渔业队伍建设。
(十三)指导、监督市级水利、渔业资金的管理。提出有关水利、渔业的价格、税收、信贷的建议。
(十四)组织实施市本级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渔业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处牌子)。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档案、保密、宣传信息、调研、督查、会务、外事、信访、计划生育、老干部、政务公开等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局综合性重要文稿,审核局发文文稿;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和保卫、局年度综合工作考核和奖惩、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信息化工作,负责金华水利网站的维护管理,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人才教育培训;指导全市水利、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承办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直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审计;负责市级水利、渔业资金管理,指导市级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规划计划与建设处。拟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市级水利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市内跨县(市、区)河流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水利专业和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市内重点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负责市级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开工许可、验收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咨询、设计、招标、监理、施工、检测、造价、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管理。指导本业务领域队伍能力建设。承办水利综合统计编报,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综合统计分析。负责水利科学技术工作,组织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以及技术推广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挂法制与水政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组织指导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拟订水利工作的相关政策;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承办县(市、区)际间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等纠纷调处;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土保持执法工作;参与市际间水事纠纷调处;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水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安全监督与综合处(挂渔业处牌子)。依法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和江堤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负责、指导水利经济发展,监督直属单位经济活动。负责、指导水利体制改革。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渔业产业发展和渔业资源保护规划计划、政策。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和分析评估工作。负责水产捕捞、养殖、加工、市场流通和新兴产业政策的实施。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渔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指导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导全市渔政执法人员培训。承办县际、市际间渔业纠纷调处、渔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承办渔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渔业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渔业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渔业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渔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节约用水工作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农业、城市节水、经贸等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市水利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渔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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