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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增加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筹措及项目资金管理、审核等职责。
(三)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职责。
(四)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党建工作,承担行业党组织的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
(五)将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六)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七)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八)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九)围绕推进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十)加强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十一)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职责。
(十二)加强乡镇街道基层财政工作的指导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认真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深化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报告全市财政决算。
(四)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制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市区财政体制。
(五)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本级和婺城区、金东区的政府采购。负责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非税收入政策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管理彩票资金。
(八)负责全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核。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九)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和婺城区、金东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上报和争取项目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并监督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十二)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十三)管理全市国债工作。负责全市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十四)管理和指导全市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五)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十六)组织和管理全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财税科研和教育规划。指导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科研处牌子,与市地税局办公室合署)。负责局机关的综合性工作,组织财政政策调研、分析、预测全市财政经济形势。负责文电、宣传、信息、秘书、督查、收发、档案、信访、保密、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议案提案工作;负责会同有关处室开展财政政策制度的公告工作。
(二)后勤处(与市地税局后勤处合署)。负责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接待、车辆保障等后勤服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等综合治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与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合署)。负责财政法制工作,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负责对市级财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负责全市财政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参与审核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代理记账、专控商品(小汽车)的审批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财政登记、变更登记、年度年检、注销登记)工作;负责市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等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总预算局(挂税政处牌子)。牵头负责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负责市本级复式预算编制;研究全市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研究拟订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牵头拟订定额和支出标准体系,布置、汇总、审定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指标,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专用资金)计划管理;管理市本级预备费和专项资金;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法,拟订地方税收政策措施,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转报减免税;参与分析、研究全市税收统计、税源资料调查,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五)预算执行局(挂市财政资金结算办公室牌子)。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市本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市本级财政资金,负责财政周转金清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负责市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政法、军警、人防(民防)等部门和单位的部门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拟订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七)社会保障处。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管、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的研究制定;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市本级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拟订;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八)农业处(挂基层财政管理处牌子)。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办(扶贫)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的建议,管理分管部门的预算指标;负责市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国有农垦、水产、森工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基层财政的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九)经济建设处。负责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经济协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分管部门和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的建议,拟订归口行业或系统的细化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分管部门和单位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管理;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牵头管理和拨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资融资体制改革研究;牵头负责财政性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工交商贸处(挂外债金融处牌子)。负责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粮食局、供销社、总工会等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负责归口市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负责有关市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商业、粮食、物资、地方金融企业、市供销社及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医药商业、地方电力等企业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管理市级粮食、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境外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地方外贸和涉外旅游业及其他财务归口企业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管理;管理本市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业务,实施对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费和对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研究拟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管理归口财政贴息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参与企业工资、社会保障、住房等制度的改革,参与指导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参与全市有关财政性公共资源的资料汇总审定。
(十一)教科文处。负责教育、科技(地震)、文化(含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计划生育、体育、广电、档案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拟订、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市国有文化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牵头拟订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初审分管部门预算,提出预算编制建议,管理分管部门预算指标;参与研究拟订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十二)综合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资金账户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收支计划、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国债工作;负责彩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和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参与研究制定住房、物价、工资等改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水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其财务管理。
(十三)财政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财政监督职责;拟订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本局内各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十四)会计处。负责全市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拟订全市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拟订或审核全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和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市会计委派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五)绩效管理处。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管理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十六)政府采购监管处(挂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牌子)。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依法认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
(十七)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与市地税局人事教育处合署)。负责管理和指导财政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人事档案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与市地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合署)。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地税局局长),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5名与地税局合署),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其中3名与地税局合署),其中总预算局、预算执行局、财政监督局局长可高配副处级。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进人计划。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编报公务员招考录用计划、办理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手续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调动等手续。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证明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工资确认和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市财政局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规范津补贴工作。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社会保险政策,会同地税、财政部门做好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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