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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金华市物价局牌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是主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二)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三)增加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铁路规划、建设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五)增加对口支援的职责。
(六)将信息产业管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八)加强对服务业的综合管理。
(九)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综合管理。
(十)加强对综合性发展规划的管理。
(十一)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十二)加强对价格成本的调查与监审。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拟订、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二)负责全社会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组织、指导编制集聚区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参与研究提出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参与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牵头央企对接工作;负责全市对口支援工作,研究对口支援重大事项,组织编制对口支援总体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资金筹措方案,以及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等事项。
(三)综合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并提出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财政和土地政策,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重要经济资源的调控和储备管理;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管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体制改革,组织拟订全市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牵头推进综合性改革试点,协调参与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拟订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投融资、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创新的政策措施建议;负责中心镇改革试点和培育工作;参与拟订有关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改革政策;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起草、审核综合性改革政策。
(五)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编制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拟订全市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负责安排服务业建设项目,并组织对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安排并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重大项目;组织编制并综合平衡各类园区(开发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提出农村、农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安排并审批、核准、备案、审核上报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地和林业、水利等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区划和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储备、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投向;负责重大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铁路规划与建设,组织、协调、综合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七)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管;负责全市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协调重大项目争取土地指标、资金筹措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八)提出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研究提出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负责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履行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职能,协调处理全市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县(市、区)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应急保障和能源节约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九)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方向;负责安排和申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计划项目;负责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核和申报;负责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和用汇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上报;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资转让项目的核准和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核;负责外资项目购置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十)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和形势分析;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类社会发展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上报;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拟订;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组织拟订相关综合性政策。
(十一)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归口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开展法制宣传普及工作。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和价格总水平运行趋势的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分析研判价格形势并提出调控监管的对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及县(市、区)价格部门的价格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制定、调整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省授权或委托,制定、调整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验审制度;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公开价格信息,协调价格矛盾。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收费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反垄断法》等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查处价格垄断行为;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查处低价倾销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全市价格公共服务,指导行业价格自律,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健全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全市工农业产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组织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负责全市价格认证机构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并开展监督、管理和指导。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信访、议案提案、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法规处(挂发展规划处、政策研究室牌子)。负责全委法制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制工作进行指导;拟订规范性文件,审核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指导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承担市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负责各类规划的立项、论证、衔接、审核审批、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市、区)开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参与研究城市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城乡规划审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挂财政金融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内外经济形势,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平衡进出口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分析全市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价格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参与制订财政、金融、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方案;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和监管工作;指导服务企业发行债券的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综合体改处。研究深化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重大体制改革;研究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意见;组织拟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部门拟订的专项体制改革方案,指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中心镇培育工作,提出全市中心镇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心镇建设年度考核,管理中心镇建设奖励资金;承担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挂市重大项目前期办公室、能源发展处、综合交通处牌子)。监测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及措施,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政府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上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负责与央企的对接协调;参与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的综合管理。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检法司等项目审批、审核上报的服务。
研究提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改革和政策,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衔接平衡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交通项目专项投资安排意见;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负责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综合协调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衔接编制下达年度前期工作推进计划和项目审核报批的服务;研究、协调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承担市重大项目前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能源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并发布能源信息,推进能源重大装备研发;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配合省能源局编制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负责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报审、核准的服务和资金争取的工作,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开发、扶持政策对接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服务;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六)基本建设综合处(挂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牌子)。综合管理全市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查的组织和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核准的服务;负责基建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审批的服务;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和监督;参与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研究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的服务;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承担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全市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安排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的整改落实。
(七)农村经济发展处。衔接平衡农村经济相关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有关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的服务;负责安排政府性投资的农业基地建设、林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生态环境建设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协调农业、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农业发展基金、农业创新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指导编制产业集聚区分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牵头编制产业集聚区建设重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负责产业集聚区的检查考评工作;承担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产业发展处(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高技术产业处牌子)。研究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战略,贯彻执行并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及产业转型升级;参与重大工业项目布局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工业项目计划;研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政策建议,参与做好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及重大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的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开发区规划、新设、扩区和升级工作;组织各类国家和省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引导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导向;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的核准、审核和上报的服务;负责外资项目购置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九)服务业发展局(挂经贸流通处牌子)。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全市服务业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负责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服务业工作进行考核;制定和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旅游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的服务;提出全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服务业优强企业培育,定期分析服务业运行情况;负责流通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的服务;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粮食、棉花等出口配额和进口关税配额的申报服务;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承担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发展处。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人口、科教文卫、民政、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发展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和向上争取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的服务;组织编撰社会发展年度报告和开展全市社会发展水平的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全市高校招生计划和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牵头协调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
(十一)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挂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牌子)。牵头编制对口支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指导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综合协调市级部门对口支援工作;衔接和落实对口支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提出分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建议;检查考核对口支援计划的实施进度与工作情况,统计报送相关信息;负责与对口支援地区的衔接并落实具体工作,协调联系对口支援指挥部。
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编制区域规划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安排重点流域环境治理项目以及国家和省资金补助计划申报的服务;研究拟订我市对口帮扶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欠发达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和帮扶资金安排;负责我市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交流的规划和政策拟订、情况调研、信息综合。综合分析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负责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承担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集约型社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接轨“长三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价格管理处。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全市有关资源、环境、商品及重要经营服务性价格的管理,拟定和调整权限内的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服务性价格;指导全市有关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服务性价格的管理、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协调处理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服务性价格矛盾。
(十三)收费管理处。贯彻实施上级价格部门下达的收费改革和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重要专业服务价格的管理;根据上级价格部门授权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收费(价格)管理办法,核定收费(价格)标准;指导全市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服务性价格的管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及相关价格矛盾。
(十四)价格监测预警处(挂成本调查监审处牌子)。负责全市价格形势综合分析研究;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调控措施的意见;承担国家、省定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任务;组织开展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实施价格预测预警,提出并组织实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干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
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负责成本调查点、调查项目的规划和布局,组织实施我市农产品成本的常规调查、专项调查、直报调查和预测调查;实施资源、环境、商品及经营性服务价格监审制度,负责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监审、定调价的成本监审,负责为价格宏观管理服务的成本调查工作。
(十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市统计局、市协作办和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763处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行政编制4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1名,市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重点办主任1名、前期工作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关于石油天然气安全保护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应急办负责拟订和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治安管理工作;市建设局负责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环节做好与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衔接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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