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编办发〔2010〕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等文件规定,对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金华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强化地方税收执法及其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地税信息化规划、协调和项目管理,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金华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有关规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征管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的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结合金华市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负责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征收的稽查。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和有关规费(基金)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监督检查各级地税部门依法稽查,组织协调全市地税大要案的查处。
(六)对全市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等垂直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建设。
(八)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费)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九)承办省地方税务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税局机关设10个职能处室,其中办公室(挂科研处牌子)、后勤处、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为综合处室,税政管理一处(挂房地产税收管理处)、税政管理二处(挂涉外税收管理处牌子)、征收管理处(挂信息化管理处牌子)、纳税服务处、计划财务处、规费管理局为业务处室。
(一)办公室(挂科研处牌子)。负责处理局机关的日常行政事务;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办理议案提案;负责全局性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保密、房产、信访、调研、税收宣传、报刊发行等工作。
(二)后勤处。负责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接待、车辆保障等后勤服务;负责机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务工作;负责安全保卫等综合治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开展税收政策调查研究,负责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组织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法规文件的清理、鉴定、汇编工作;参与税收大要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税收行政应诉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税务案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及变更;负责契税减免、补贴,契证办理及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征管等事项的审核、审批;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税政管理一处(挂房地产税收管理处牌子)。负责全市营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种的政策管理;负责分管税(费)种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评估、税(费)源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税(费)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费)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五)税政管理二处(挂涉外税收管理处牌子)。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负责涉外税收的管理;负责全市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日常评估、税源管理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六)征收管理处(挂信息化管理处牌子)。组织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税收征管业务工作;承担市地方税务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要求,研究、制定全市具体的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纳税服务的指导、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协调全市发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个私财务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指导、规范税务代理行为;负责税务选案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工作。
负责市本级及县(市)地税信息系统的规划、管理及信息化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信息数据的管理、挖掘,实现有关部门数据资源的共享;负责指导市本级及县(市)地税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纳税服务处。负责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除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以外)、投诉受理、税收争议调解等纳税服务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12366语音特服系统、短信系统、知识库等方面的纳税服务平台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八)计划财务处。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收入计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负责全市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汇总全市地方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编制有关报表;负责拟订和落实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税收票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分析全市地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税收会计核算;负责监督和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监督本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各项税务经费的收支管理;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九)规费管理局。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离休干部离休(医疗)费保障经费等各项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规费(基金)的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有关规费(基金)的日常评估办法;指导有关规费(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指导全市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市)地税局正、副局长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贯彻落实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地税系统教育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全市地税系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地税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其中:局长1名(一般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副局长2名,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