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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五)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六)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七)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噪声、光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和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环保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建议,参与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协助县(市)组织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领导干部;负责议案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工作;组织全市环保系统行政奖惩与表彰。
(二)生态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环境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承办市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污染防治处。组织开展区域性、流域性和行业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以及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清洁生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企业创建;负责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检查、督促县(市、区)落实排污总量、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和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负责排污许可证排放量的审核;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办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具体负责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负责辐射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组织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放;负责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核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审批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六)辐射环境管理处。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七)法制宣教处。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参与处理环境违法案(事)件;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制定全市环保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和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宣传工作以及环保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组织实施环境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和环境法制培训;组织开展全市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公众参与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活动;指导监督环保科技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婺城分局和金华市环境保护局金东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按管理权限分别承担管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2名(含婺城分局5名、金东分局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婺城分局局长1名,金东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婺城分局副局长1名,金东分局副局长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渔业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渔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有关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负责制止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应当继续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政策制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需要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参与监督检查的,市环境保护局应予以密切配合。市环境保护局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的同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将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时抄告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抄告市环境保护局。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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