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金华市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1]1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矿业权公开出让统一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增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土地市场及土地供应、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为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五)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六)强化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强化监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办法等规定。受市政府委托,研究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土地矿产规划、年度利用计划、集约节约利用约束指标情况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信访、权属纠纷,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提供,负责征地报批、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地征用方案,监督征地补偿标准的落实,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参与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其他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储量情况的数据统计,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项目立项、验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县(市)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负责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工作。监管地价,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会同农业、林业部门监督管理农用地、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负责审查评估机构从事国土资源资产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等国土资源使用权价格;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招拍挂工作,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依权限负责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批准矿山闭坑方案,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选矿活动;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考核、年检、年报和矿产资源督察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调处矿业权纠纷。
(九)依法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危险性评估、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认定等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和其他商业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申报和复核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矿(热)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年检工作;依法对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助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合理安排上级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一)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局重要会议组织;负责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决事项和局领导阅批文件的办理及督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作办法;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物业及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区域共建创建文明达标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等联络督办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教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按规定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区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编制并落实年度预算指标,组织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直属单位的财务进行指导与监督审计;负责投资、购物计划审核和报批及财产登记。
(四)法规监察处(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牌子)。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承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依法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决定的落实;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五)行政审批处。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承办临时用地审批、采矿权设立许可(变更、延续和划定矿区范围)、矿山闭坑审批、市局备案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及行业规划审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等事项;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报市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监管。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负责供地审核,负责企业转制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六)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论证或评审;负责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与报批、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协办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拟定、审核、报批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供地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协办违反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土地征用统计工作,依法及时发布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七)地籍管理处。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籍管理规定、地籍管理技术规范和权属管理办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权属管理;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及统计;指导组织全市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组织全市土地定级等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协办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或注销的登记,采矿权公开出让和转让、选矿许可审核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及价款;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开展矿产资源督察和年检工作;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依法征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监督闭坑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及保证金的返还,组织实施废弃矿山治理,指导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和核销工作;组织开展储量动态监管;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总和管理。
(九)地勘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认定等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热)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年检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对商业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探矿权申请和年检的复核工作;指导协助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
(十)纪检监察室。负责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政策规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指导系统内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系统内的重要违纪案件进行查处;负责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行政人员行政过错的追究;受理对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上述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对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系统内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省厅纪检监察室、市纪委及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编制44名(含婺城分局7名、金东分局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总规划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婺城分局局长1名,金东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婺城分局副局长2名,金东分局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审核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等重要中层领导的任免。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渔业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渔业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公开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市水利渔业局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