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温政办〔201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社会工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36号)精神,设立温州市民政局,挂温州市社会工作局牌子。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2.增加管理和监督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责。
2.加强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3.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性文件;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工作。
(二)负责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社会组织的登记、依法监管、执法监察和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三)负责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军人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退伍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本级并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用饮食供应站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组织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灾民生活救助和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市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参与“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慈善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及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县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外、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收养登记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动迁安置管理、政策指导、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指导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
(十五)负责市本级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和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局)设立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和15个职能处室。其中,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老龄综合处;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社会工作综合处、社会组织管理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处;市移民安置办公室归口管理移民安置处、移民发展扶持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的文字材料;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办、档案、文印、保密、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全市性综合会议组织和对外联络接待;负责局机关基建、行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指导推进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报备、清理;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二)人事处。协助局党组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员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福利、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行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市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移民经费的管理,指导并督促各县(市、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工作综合处。承担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全市社会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社会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督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履行社会工作职责及市委社工委确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年度工作目标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开展相应的考评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政策宣传。
(五)社会组织管理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负责拟订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规划,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的意见、建议;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依法监管设在本市的全国(省)性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市本级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协调市本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县(市、区)社会组织的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培训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指导、监督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评比、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七)社会工作人才建设处。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负责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市本级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八)优抚安置处(双拥处)。承担市复退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退伍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心、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本市优待抚恤补助办法并监督落实;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办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复退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和处理优抚对象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研究拟订双拥工作政策和办法措施,组织承办考核推荐申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
(九)救灾救助处(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办公室)。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查灾、核灾工作;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指导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管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灾害评估;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房纠纷裁定工作;牵头协调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分层分类救助工作;负责实施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市区外来困难务工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市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协调全市精简下放人员及特殊对象的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持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及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及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区划地名处。承担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和预测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县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市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组织和指导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地名档案管理、地名图、书、志编纂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员培训工作;承办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收养登记工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拟订全市殡葬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指导殡葬、婚姻、收养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十三)老龄综合处。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指导、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的老龄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老龄工作的统计、总结、调研、维权、信访、信息、法规宣传等工作;指导市老年活动中心、市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会开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老年服务工作。
(十四)移民安置处。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指导库区做好移民人口与财产分户登记、实物指标核定、移民宅基地分配、库区复建、库底清理和组织成果验收工作;指导移民工作档案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指导移民安置点建设的实施与验收、库区专项设施复建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做好移民规划设计、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库区遗留问题处理、库区维护、移民生活、生产用地的征收和调整等工作;办理移民信访工作。
(十五)移民发展扶持处。负责指导、审核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按权限负责移民扶持项目的审批、检查和验收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组织移民生产开发,开拓移民就业门路;负责开展移民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后期扶持数据的统计工作;指导、督促做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市社会工作局)行政编制55名,其中:局长1名(兼移民办主任、社工办主任),副局长4名,老龄办主任1名(副县长级),移民办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社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县长级);中层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