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林业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建立健全林业投入的引导激励机制,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对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林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第五条 申请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经营;
2、资产负债率小于70%;
3、自有资金率大于30%;
4、盈利企业;
5、有较强的筹资能力和还款能力。
6、申报小额贷款的农户和林业职工需有所属地乡级(含乡级)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 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第六条 贴息率。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第七条 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第八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林业厅直属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称林业厅直属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第十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申请人身份、地块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筛选,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审核申报。
第十一条 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州、市)下年度贴息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计划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情况和带动农户情况;
(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三)林业龙头企业附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明;
(四)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有资质单位(需说明是何种级别的资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7);
(五)企业单位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企业单位附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七)农户和林业职工附个人贷款合同及贷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对各地州市和林业厅直属单位申报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审核汇总,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报送下年度贴息资金贷款项目计划申请及《林业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贷款项目计划,提出自治区贴息资金贷款计划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将计划下达贷款项目计划单位。
第五章 贴息资金审核、申报与拨付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根据申报单位贷款合同,逐一到贷款银行核对贷款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并认真审核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本县市贴息资金申请后,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将申请文件及附件上报地(州、市)财政、林业部门。地(州、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州、市)所属各县市贴息资金申请,以财政文号联合行文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并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林业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贴息资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包括续贴资金)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报告。续贴项目须报项目实施情况;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附表3、4);
3、贷款经办银行签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合同不得缺页,每页须银行签章),借款凭证或进账单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贷款余额情况表(附件6);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已纳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项目,实际贷款与项目计划内容、贷款规模等发生变更的单位,以及上年未报计划本年已落实贷款并符合贴息规定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贴息资金时,项目单位还需补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调整计划(申报要求及内容同第四章),同时申报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所附资料要求装订规范、完整,内容清晰可辨,有封面、目录、页码,统一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下达贴息资金,地(州、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企业及个人)。
第六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林业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将调整贴息项目计划和贴息资金。(一)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上报文件和相关材料的。
(三)贷款合同(凭证)用途不明确的。
(四)申报表计算、填报有误或未填主要指标的。
(五)项目规模及内容填写不清楚、不完整的。
(六)所有制性质未按工商登记证性质填列的。
(七)实际贷款时间不在贴息年度内的贷款。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留存项目档案材料,一般保留不少于5年。(一)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厅项目档案包括:
1、地州(市)财政和林业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报告、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和调整计划申请报告以及所附资料;
2、向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申请林业贷款项目计划报告和申请贴息资金报告以及向地州(市)下达的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和贴息预算文件。
3、向财政部或国家林业局上报的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汇报材料等。
(二)地(州)、县级财政及林业主管部门项目档案包括:
1、向上一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报告、申请贴息资金报告和调整计划申请报告以及所附资料。
2、上一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拨付贴息资金文件,以及贴息资金进账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项目档案包括:
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项目档案除以上申请贴息贷款计划和贴息资金应上报的资料外,还应保存贴息资金进账单和付息凭证等;大额贷款单位还应建立带动农户情况和项目分阶段建设情况等档案资料。
第八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贴息资金的效益,县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并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情况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第二十二条 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不得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本细则使用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财政厅和林业厅将不定期对林业贷款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向财政厅和林业厅报告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填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5)。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略)
附表2: 年度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略)
附表3: 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略)
附表4: 年度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项目备案表(略)
附表5: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效益情况表(略)
附件6:年度贷款余额情况(略)
附件7:《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