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和中央、省有关加强保密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密测绘成果、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是国家秘密载体的重要形式,事关国家安全利益。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在当今信息全球化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式下,加强涉密测绘成果,地图(互联网地图)、基础地理信息的管理,合理利用测绘成果,杜绝“涉密测绘成果”泄密,“问题地图”出现,对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州涉密测绘成果,地图(互联网地图)和基础地理信息的管理,由州人民政府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州国土资源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具体工作,州外办、州公安局、州政府信息办、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委外宣办(州人民政府新闻办)、州新闻出版局、州国家保密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局、州教育局、芒市海关积极支持配合抓好涉密测绘成果,地图(包括互联网地图)和基础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其它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测绘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 (二)各部门、各单位对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涉密测绘成果范围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执行)。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四)对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1:2百、1:5百、1:1千、1:2千、1:5千、1:1万、1:5万、1:10万以上(包括高程数字化模型)地形图,地籍图及各种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国家统一的坐标、高程、坐标转换参数等),严禁上互联网,必须做到单机使用、专人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对复印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必须经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复印使用涉密测绘成果,发生泄密事件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部门、单位、对外提供、发布的涉密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必须经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测绘局,批准后才能对外提供使用、发布。严禁非法向外提供、发布国家涉密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 (六)任何部门、单位、在编制出版各种地图、交通旅游图、示意图、数字化高程模型等地图产品,必须到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编制出版地图产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任何部门、单位、宣传使用或上互联网的各种地图(包括示意图),必须是具有国家审图号的规范地图和国家标准的示意图,严禁使用问题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