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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11]4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财政部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财企〔2011〕48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55美元。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计算公式见附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55~60(含)

20%

0

60~65(含)

25%

0.25

65~70(含)

30%

0.75

70~75(含)

35%

1.5

7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表
石油特别收益金申报表
××年×月

企业名称:
石油开采企业名称销售价格 (a)销售数量应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元)  (f)
元/吨(b)美元/桶(c)吨  (d)桶 (e)
      
      
      
      
      
      
      
      
      
合计 

注:(1)a指石油开采企业当月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按当月实际销售收入除以销售量计算
(2)c=b/(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3)f=[(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d×吨桶比×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c-55)×征收率-速算扣除数]×e×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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