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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形成县、乡(镇)上下联动的便民服务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便民中心应坚持因地制宜、集中办理、公开透明、服务“三农”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未进驻便民中心的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是便民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便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便民中心隶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纳入县、乡两级行政审批工作管理体系。县监察局、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法制办负责对乡镇便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便民中心职责
(一)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接受群众咨询。
(二)行政服务。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以及各种证件、牌照等,包括全程代理个人建房、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合作医疗、家电下乡、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劳动保障、国土房管等。
(三)信息服务。包括 “三农”、劳务输出、农作物产销、畜禽优良品种、农副产品加工贸易、农产品价格、科技,投资建设、创办企业、产业技术服务、非保密性政府信息查询等各类信息。
(四)法律服务。接受民间纠纷调解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纠纷调解服务。
(五)科技服务。提供农业科学技术指导、咨询和信息等服务;解决种、养、加工等生产环节的科学技术问题。
(六)其它服务。包括开展基层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活动等。
(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由便民中心行使的其它工作职责。
第六条 便民中心根据当地实际选择设置窗口,主要分类为:个人建房审批一条龙服务、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民政优抚、合作医疗、农林水利、规划建设、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司法调解、卫生防疫等。
各乡镇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调整有关服务窗口。
第七条 乡镇要根据便民中心实际,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和工作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激励奖惩机制,强化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代表县“双评办”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各便民中心就领导重视程度、工作运行质量、办事效率、便民服务状况、政务公开、收费情况、廉政情况等,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问卷测评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乡镇便民中心工作纳入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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