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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颁发部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杜政发[2011]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杜政发〔2011〕22号)


县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旧城区改建,依据县建设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村镇〔2011〕13号)文件,拟占用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单位用地。(具体地块为胡吉吐莫镇内东至光明商店、南至王太文、西至焦恒东、北至林肇路,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证号为(胡国用第1102号)。

二、以上土地权利人,待动迁办与动迁户签定安置补偿协议时,交回其土地使用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注销土地证书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胡吉吐莫镇信用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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