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综〔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佳木斯市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维护路产路权,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全省公路治超工作统一部署,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为,为我市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强化源头监管,健全“政府领导、行业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力争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有效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建立我市公平、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治理内容
从2011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采取固定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严肃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严重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行为;严肃查处存在非法改装车辆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经营者、非法货物分装企业;严厉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车辆,依法采取“堵截、劝返、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对超限车辆强制管理,确保全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畅通及道路交通安全。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监察局、法院、公安局、财政局、物价监督管理局、法制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佳木斯日报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公路路政管理处为成员单位的佳木斯市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对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重要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实现从车辆入场到装载、计重、开票直至出场全方位监督;坚决杜绝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厂区、管辖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在村级道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标志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二)交通部门加强治超检测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以治超检测固定站点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为依托,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加强路面执法。路政部门要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及货车路面抛、洒、滴、漏等行为,发现违法超限车辆,责令停止行驶并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对超限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严格执行“查处分离”制度,坚持杜绝只罚不卸、以罚代管。运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源头治超;组织人员通过派驻、巡查等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货源单位负起责任,坚决遏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建立超限处罚信息系统,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企业停止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要强制拆解恢复原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发放营运证等;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车辆,从路面管控环节消除违法运输现象。
(三)公安部门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格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进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擅自拼装、改装及更改出厂设置的车辆,不予年检;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抗法,不断完善交通、公安联合执法机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财政部门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公路治超、源头监管工作所需配备给予宽松政策。
(五)工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改装车辆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六)物价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装、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七)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八)农业部门做好农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杜绝农用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测,确保车辆行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九)质监部门对治超工作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从事改装、拼装的车辆生产企业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杜绝非法车辆出厂。
(十)安监部门强化安全监管,把安全生产与治超工作紧密结合,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依法严格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十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力度。
(十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和佳木斯日报社对此次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把宣传教育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全过程;根据超限超载治理要求,积极报道治超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报道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典型事件的跟踪曝光,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四)法院要加强对超限超载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
(十五)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高速公路出入口过往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发布治理公告,制作横幅标语悬挂主要街道、车站、加油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有效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多渠道宣传治理非法超限车辆秋季专项行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开展多种形式的公路治超行动宣传教育,普及公路治超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公路治超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源头管理。各县(市)要切实履行源头治理职责,把好源头装载、货物运输关口;对公示的重点货源企业实行派驻和全天候巡查;建立运输企业和货运司机信誉档案。
(三)规范治超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文明执法,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坚持卸载、赔偿处理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仪器测定,严禁目测或凭经验判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重复罚款和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就放行的做法;处罚、索赔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同时在治超工作中坚决维护合法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严格执行“五个不准”、“十条禁令”,并做到“六个一律”,即车辆荷载超限一律从严处罚,车货总重55吨以上非法车辆一律劝返或卸载,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扣留,非法改装厂点一律取缔,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严惩,治超不力、敷衍应付的一律问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应急保障。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中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日常治理期间,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公路治超工作,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治超人员及职责,强化执法,保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周密策划,精心组织。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抄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舆论监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随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
(三)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树立大局意识,在市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组织和统一领导下,完善各单位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治超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健全全市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政策、信息、工作互动;坚持区域联动治理,凡地域相邻、经济社会联系密切、超限超载车辆跨区行驶集中的中心地区,根据路网结构、地域特征以及车流分布特点与周边市、县协调行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治理行动。
(四)总结经验,长效管理。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结束后,治超工作由集中整治转为常态治理,建立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长效治理机制。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巩固和稳定公路治超秋季专项行动成果,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