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抓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承担起行政强制法培训组织指导工作,把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列入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和持证上岗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把行政强制法列入普法工作计划。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现行政府规章、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均应依法予以清理和规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南昌市政府规章,各设区市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县(市、区)和乡(镇)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各设区市政府做出安排。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整个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运行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快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配套制度,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或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
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并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政府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