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
(道府发〔2011〕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快全县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市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1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城镇“倍增计划”,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县发〔2011〕32号)等文件精神,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节点、重点村庄为基础,加大投入、全面配套、提升形象、快速推进,以规划为龙头,以建设求突破,以管理提形象,强力推进小城镇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面貌。
二、主要任务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和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成老城区、迎江大道、十二盆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10个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迎江大道、尹珍大道延伸段、淞江路等城市道路工程和新区农贸市场、淞江路片区、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城镇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3.5亿元以上;加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及时完善产权产籍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探索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交易等新课题。
2.县国土局。不断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尽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确保城镇建设用地;加大用地调控,保证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严格用地审批及土地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发生。
3.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不断扩大县城区和中心城镇办学规模,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教育体系,加快县城区及乡镇教育工程建设进度,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加强城镇建设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城镇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对县外及农村进城人口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解决好进城人口的就业问题。
5.县财政局。加大对城镇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制订公共财政预算和城镇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建设的具体方案;积极探索建立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建设的管理办法。
6.县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符合进入城镇的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先行办理城镇户籍;积极支持城镇建设工作,为顺利推进城镇建设提供坚强的社会秩序保障。
7.县水利局。加快县城区高位水厂、沙坝水库加高扩容、重点小城镇水源工程建设、县城二期防洪工程、换金排洪工程等项目建设进度。
8.县发改局。及时办理城镇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
9.县投资促进局。加大城镇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引进更多客商开发建设。
10.县城管办。加大县城规划区规划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规范集贸市场秩序;建成县城新区移动式公厕3间,全面完成路灯升级改造,高标准启动县城区户外广告统一规划设置,确保年内建成投入运行;加强天然气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做好集镇管理和垃圾、污水处理工程申报工作。
11.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抓好本区域内集镇、村庄及公路沿线重要地段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施好保障性住房、一事一议、黔北民居、“四在农家”、村庄整治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政策鼓励、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寨集中;加强市场、学校、公厕、路灯等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努力拓展城镇规模,按照“整脏治脏”的要求强化集镇管理。
12.电力、通讯、文体广电、工商、金融、供水、供销、环保、经贸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本单位城镇建设相关工作。
三、工作重点
1.严格执行规划。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建房,确需在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房屋的,可在集中居住点按规划建设或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建房解决。乡(镇)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指标后按程序开发。s207省道沿线(不含县城规划区)及旅游景区景点的农村居民建房,须经所在地村(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国土局、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优化配套政策。鼓励农村居民向集镇和中心村集聚,按照梯次建设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安居小区、康居小区、富居小区,满足不同经济收入水平的居民需求,建房用地由乡(镇)与所在村(社区)签订协议统一征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居民可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进入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居住,并享受集中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3.严格城镇管理。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规划区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律不得划拨、出让和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后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城镇综合管理,确保城镇科学、持续发展。凡涉及城镇开发建设的相关费用,须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为顺利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乡(镇)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及城镇建设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全县城镇化建设工作。
2.加大投入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大对城镇化建设工作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拓宽融资渠道,充分体现土地收益金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城镇化建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乡(镇)的土地出让收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全部返还乡(镇),用于城镇建设。
3.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城镇建设舆论宣传和教育,紧紧围绕推进城镇化进程这一主题,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和监督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认同感和参与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城镇建设的积极性。
4.严格考核奖惩。县人民政府把城镇建设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城镇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奖励,同时对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