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整顿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专项工作的通知
(京教工[2011]54号)
各民办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促进首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全市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坚持规范与促进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成立北京市民办高校违法违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分管民办教育的委领导任组长,民办教育处、安全稳定处、发展规划处、政策法制处为成员单位。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民办教育处。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底。
四、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
参加清理整顿的民办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办学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校,擅自开展办学活动的。
(2)通过合作(联合、挂靠、委托等)办学形式,以二级学院的名义单独进行办学的。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民办高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设立办学点及擅自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6)违反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安全管理法规,实施办学存在重大隐患的。
2.招生就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反规定以二级学院的名义单独进行招生的。
(2)未经备案,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或者设立网站进行招生宣传的。
(3)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以“代招”、“代理”等名义进行招生的。
(4)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以学历教育名义招收非学历学生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以学历教育名义招收学生的。
(5)实施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的。
(6)擅自颁发学历毕业证书的。
3.内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审批、备案,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2)未按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等管理制度的。
(3)未按规定依法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
(4)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4.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学校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
从下发文件之日起,由各学校董(理)事会、法定代表人和校领导负总责,组织专门人员,就上述清理整顿内容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审阅并签字后,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学校制定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学校整改工作结束后,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5日-12月10日)
在清理整顿期间,专项工作小组将组织检查组深入学校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整顿处理阶段(2011年12月10日-12月底)
针对检查验收情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视违法违规情节,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吊销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或行政处罚。
(四)总结工作阶段(2011年12月底)
专项工作小组对上述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将清理整顿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各民办高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自觉做到依法、诚信和规范办学。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