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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哈行办发[201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1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检查,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能,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环节指项目前期审批、招投标、合同订立、工程实施与管理、项目调整、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管理要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区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1.地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牵头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审查招投标方案,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统筹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同步履行工作职责。
2.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工程的立项、变更设计的申请、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负责与施工方签订经济合同,严格把关,做到内容合法,措辞严谨,避免随意性,发挥合同应有的约束作用;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配合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3.地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业主单位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4.地区审计局:按照《哈密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审计中重点对项目合同、中标价、材料采购价款、变更及经济签证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地区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造价、验收、经济合同审查及履约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监管制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和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等制度,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6.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的审批、核准和监督管理。
7.地区环保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8.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劳动用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建设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9.地区安监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管理。
10.地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价格监督管理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供应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材生产、销售、价格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合同规定私自涨价、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材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11.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进行工程监理,应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工作负责。
12.施工企业(中标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生产合同、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责任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保质、保量、保廉。
13.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规范行为,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项目变更、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审批、招投标、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决策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查处职权范围内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五条 加强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按照项目审批和下达投资计划的相关程序及规定要求,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禁擅自开工建设。从严控制扩大规模、变更建设内容、超概算审批,确保计划严肃性。凡未列入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地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建设资金预算,建设部门不得出具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加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监督管理,严禁规避招标、违规招标。
1.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审核制度。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报地区发改委审核后,方可实施。未经地区发改委核准招标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2.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地区建设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招投标的除外),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的运行方式,坚持公开公平、规范有序、阳光操作。
3.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4.推行网上招标投标和电子监察,以网上招标备案、网上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网上远程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减少人为因素干扰,规范招投标工作。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监督招投标过程,维护建筑市场招投标秩序。
5.地区招标办和各综合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制度,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等重点环节严格把关,对投标人围标、串标、借用资质参加投标、评委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限制准入。
6.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地区建设局应建立完善加强中介机构行为规范管理规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投标代理机构,禁止垄断经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取消政府投资项目的服务资格。
第七条 加强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强化合同履行情况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地区建设局应加大对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确保合同合法严谨。应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预防。
第八条 加强施工建设与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责任、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各项制度。
1.实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或涉及重大民生、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验收等环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确保项目优质高效。
2.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质量监管力度,对项目施工图的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项目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将合格报告作为备案条件之一。
3.落实项目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监理职责履行义务。地区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的监理人员,将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理。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租赁以及大宗材料和产品供应等所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应责令停工。要把工程质量不高、合同履行不力、招标中串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社会诚信不好的施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限制准入。
第九条 加强设计变更和追加工程量申报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批准文件报送相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条 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1.严格资金操作规程。做到项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运作安全。
2.严格资金拨付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工程款只能拨入中标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不得拨至项目部、私人帐户或银行卡。
3.严格预结算管理制度。对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更改设计)、提高建设标准和超概算的,地区财政局不得追加拨付工程款。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停止拨款。未经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剩余工程款。
4.严格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地区财政局应定期对下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全程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哈行署发〔2010〕127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执法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定期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纪检监察与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的相互沟通配合。
1.地区发改委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方案审核后,文本应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2.地区建设局(招标办)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备案。
3.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抄送地区监察局。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变更图纸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前期勘测设计未涉及后确需增加工程或工程量的,在增加前必须说明增加或变更的原因,并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报地区监察局备案。
5.地区监察局对年度立项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和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予以公示,同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由地区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各类手续的办理、招投标情况、工程资金的划拨使用、工程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中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规定,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廉政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将纳入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环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按照《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分别给予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有关建设法规、不执行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办理建管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项目使用性质或超计划投资、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3.违反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施工企业先进场施工,再组织招投标的。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改变招标方式,化整为零或以其它虚假名义规避公开招投标的;
4.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对工程现场管理不力,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
5.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接受施工方、设备材料供应方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6.对工程资金管理不力,有资金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或其它造成浪费和损失的;
7.工程设备和物资属政府采购范围不进行政府采购,自行购买的;
8.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
9.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10.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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