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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1年9月2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副市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市级双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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