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通告
(喀市政发〔2011〕126号)
驻市区各单位:
随着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和“大喀什市”建设的深入推进,一大批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快速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较大,涉及到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十分突出,个别单位和个人借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之机,擅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非法进行土地买卖交易,个别人甚至非法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政府已征收土地,擅自进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工程或私人宅基地建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喀什特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步伐。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占用土地、开发、转让和建设行为均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管理政策要求,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为均属违法,应立即停止。
二、凡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及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受让、租赁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规划、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加大对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采取为犯罪嫌疑人说情等方式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喀什市违章建筑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对治理违法违章建筑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对违法违章建筑综合治理的局面。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部门及个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对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拆除的建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规划、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党员、干部,不得从事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
七、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凡各责任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工作不力,或从事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欢迎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对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以及政府的查处工作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违法用地举报电话:2821963 (国土局)
2820511 (国土监察大队)
违法违章建筑举报电话:2572028(规划局)
2204796(规划监察中队)
干部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电话:2830909 (监察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