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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函市场[2011]7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市场〔2011〕77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959号)精神,现就我省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能否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随附单制度实施工作。

二、认真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委《关于开展全省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11〕368号)部署要求,加强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制单和索单情况。要到经营现场抽查企业酒类商品购进、销售的随附单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执行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规定。定期重点检查随附单使用情况较差的企业,对不按要求使用随附单的酒类企业,要依法处理;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检查强化酒类企业依法制单、索单的意识,促进酒类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

三、建立严格的随附单管理制度。各地要建立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制度,专人负责随附单领取登记与发放。依托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酒类企业随附单领用详细记录。要定期检查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及时发现领用数量和企业业务量存在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对涉嫌违法编造随附单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督促酒类经营者妥善保管好随附单,严格随附单使用制度,要建立酒类购销台账,随附单使用信息至少保留3年,使用后随附单存根联要完整交回经贸主管部门发放机关保存。如果酒类经营者的随附单丢失,应及时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在当地重点报纸刊登作废声明,方可补领随附单。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纸、宣传册、标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随附单使用制度的认知度,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鼓励引导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索要、查看随附单,主动举报假冒伪劣产品,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社会酒类流通秩序的规范。

从2011年第四季度起,商务部要求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随附单管理工作情况。因此,要求各地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随附单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概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报省酒类管理办公室,便于及时汇总上报。

联系人:省酒类管理办公室 郭建

联系电话:0591-87876340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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