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1〕124号 2011年9月2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拓展融资渠道,弥补省、市财政投入资金不足,加强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使用、偿还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是指省级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房投)和各设区市保障住房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两租房”补助和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两租房”建设资金融资遵循项目对应融资、专款专项使用、各负偿还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融资机构与融资方式
第四条 省级融资机构为省房投,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融资任务,拟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目标和计划。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障住房方面的金融合作,以“省带市”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筹集“两租房”建设资金。
(二)负责省级财政用于保障住房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的融资。对省政府注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增值保值。
第五条 市级融资机构为各市平台,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县两级“两租房”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
(二)负责本市“两租房”项目贷款的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
第六条 融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由市级融资机构自行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等有关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
(二)由省房投为借款人、各市平台为实际用款人以“省带市”向省开行牵头组建的银团申请贷款。
第七条 采取第一种融资方式的,贷款条件和程序由市级融资机构与有关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第八条 采取第二种融资方式的,在完成相应的规划审批、项目审核、土地审批及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前提下,由省开行按照统一授信、分批发放的原则对省房投进行统一授信评审,并独立履行相关的审议、审批手续。审议、审批手续完成后,省开行根据各设区市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成熟一批、发放一批的原则,对满足贷款条件的项目按各设区市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具体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
第九条 对于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融资,由省开行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房投沟通落实具体合同条款,并与省房投签订附带可转让安排的贷款合同,双方按照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第十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省房投、市平台分别在省开行开立信贷资金专户,用于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分别在省开行开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动态监控。
第十一条 对于省房投帮助各市平台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融资,各市平台分别向省开行提供以下文件(并同时向省房投报备):包括但不限于拟融资项目的“四项审批”文件、符合省开行要求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及出质人同意抵押的相关文件、市财政同意向省财政出具的扣款承诺函(详见附件1)和资本金到位凭证等。省开行审核通过后,与省房投和市平台签订三方贷款合同,并按照三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提款计划将贷款发放至省房投在省开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第四章 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融资,由省房投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借款合同应按照省房投与省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条件,明确权利义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还款时间、还款资金来源等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签订。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与省房投借款合同,省房投收到省开行省补融资资金后,省房投向省开行出具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2),省房投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省财政厅在省开行开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供原始凭证。省房投向省财政厅划拨资金超出规定时间的,省财政不承担超出时间的利息偿还责任。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解补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在省政府批准的资金补助方案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项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详见附件3附表,对设区市下达资金时提交)和省级补助资金支付明细表(详见附件4附表,对直管县下达资金时提交);省财政厅据此向省开行提交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3、4),并办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财政专户的拨款。
第十五条 省开行在收到支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至各设区市财政局在省开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和省直管县财政局专户。各市财政局的信贷资金下拨时,需按照受托支付的有关要求,向省开行提供省级补助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4)作为支付依据,省开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应的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省房投帮助各市平台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融资,由省房投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开行提交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财政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根据市平台资金使用安排向省开行提交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详见附件6),并同时通过网银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省开行审核无误后,在收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各市平台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市平台在收到市财政划转的信贷资金后,根据项目进度向省开行提交支付依据,包括内部审批单、付款相关的合同复印件、监理签字的支付证书(如涉及)等,经省开行审核提交支付依据齐全、网银申请无误后进行行内审批,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至委托建设单位合同交易对手。
第五章 存贷款利息、税费和省房投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贷款自拨付到省房投账户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实际用款人(省财政厅或各市平台)承担,并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第二十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的贷款融资和以“省带市”方式为各设区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的贷款融资,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间税费,由实际用款人负担,省房投在向实际用款人拨付贷款资金时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一条 省房投各项存款产生的利息,作为省房投收入不上缴省财政;省房投根据年度资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需求,按照预算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房投年终编制年度收支决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除以上利息收入外,省财政不再负担;如省房投收支存在结余,省财政厅视实际情况提出结余资金使用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还款来源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用第一种融资方式的,由市平台自行承担还款责任;采用第二种融资方式的,由省房投负责归集全部还款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银行。第二十三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省房投信贷资金专户,由其偿还该部分贷款本息;市级融资平台融资部分,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市平台负责筹措归集,于本息回收日前1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平台还款账户,随后向省开行提出划款申请,由省开行划转至省房投还款专户。
第二十四条 省房投设立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各设区市政府应就还款资金(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统一向省政府出具以“省带市”融资的还款承诺函,当设区市融资平台无法按期向省房投归集到期本息时,可通过处置各市、县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可变现资产进行还款;设区市平台未能按省房投通知如期将应偿还本息资金归集到省平台还款账户的,省房投应及时将欠款金额和欠款地区通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进行财政结算扣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进行结算扣缴;为确保省房投按期偿还省开行本息,省财政厅于各设区市应偿还本息到期日前2日内将结算扣缴各设区市资金划转至省房投还款资金专户,并从省对市当年往来资金中先期将扣缴资金予以抵扣,年终结算时一并予以清算。
第七章 资金计划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资金头寸准备,省房投和市平台应分别向省开行报送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贷款资金计划报送要求季度内资金需求大数准确,月度内需求资金精确到周,周内资金需求精确到日。第二十六条 市级融资平台根据其融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计划,分别向省开行和省房投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 省房投根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向省开行报送资金计划。每季度末报送下季度的资金需求,每月末报送下月的资金需求,每周五报送下周的资金需求。
第八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八条 省房投为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融资部分采用免担保授信贷款。市级平台融资部分由贷款市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或经省开行认可的资产抵押担保,如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要求,可由专业担保公司或市属企业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管理单位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银行有权收回贷款。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贷款有关规定使用融资省补资金,如因违规使用导致产生罚息或滞纳金等情况的,滞纳金和罚息由各市、县自行承担,省财政不承担罚息的偿还义务和偿还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省开行要加强对“两租房”贷款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严格按行业制度要求,逐个审核贷款项目报批手续,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市平台融资部分的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房投。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比照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两租房”融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项目融资单位建立贷款偿还机制,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同意扣款承诺函
2.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3.省补资金对市划转通知书
4.省补资金划转通知书
5.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6.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
附件1:
同意扣款承诺函
河北省财政厅: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协助××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各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实际名称调整)做好河北省2011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资金偿还,我局承诺:对于××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用于“两租房”项目建设的贷款,当××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偿还到期本息,且在本息到期日前2日内仍无法处置抵押物或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足以偿还本息情况下,同意由河北省财政厅通过往来结算账户按照应还未还本息额度扣收××市财政资金,并将扣收资金划转至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用于代偿贷款。
该承担有效期自××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截止到××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本息之日。
××市财政局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2:
省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以及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财政厅签订的《借款合同》,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将××万元信贷资金由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划转至河北省财政厅账户(账户号××××××)。
特此申请。
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省补资金对市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以及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财政厅签订的《借款合同》,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按照省补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表)将××万元信贷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账户(账户号××××××)划转至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拨付对象不同选择)在贵行开立的信贷资金专户。
特此申请。
河北省财政厅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附表:
河北省第××批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4:
省补资金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以及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财政厅签订的《借款合同》,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按照省补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表)将××万元信贷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账户(账户号××××××)划转至附表所列单位账户。
特此申请。
河北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市级贷款资金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为支持××市××项目建设,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平台)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将××万元信贷资金由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划转至××市财政局账户(账户号××××××)。
特此申请。
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附件6:
市县项目资金划转通知书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为支持××市××项目建设,根据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市平台)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请贵行于2011年×月×日前,将××万元信贷资金由××市财政局账户(账户号××××××)划转至××市保障住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号××××××)。
特此申请。
×××市财政局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