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印江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教〔200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10〕107号)精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简称“生活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让广大的农村寄宿生充分享受国家的此项惠民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是指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学校食宿的寄宿生。以下情况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一是已建有规范学生宿舍食堂的学校,其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
二是目前既没有学生宿舍,又没建学生食堂的学校学生;
三是学校目前虽然建有简易学生食堂,但没有学生宿舍,其家离校在5华里以内的学生。
第二条 受助条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资助:
(一)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父母双亡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五)农村因病致贫家庭的学生;
(六)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七)农村双女结扎户贫困家庭的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750元/生·年,初中1000元/生·年,每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划拨。
第四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每年在收到上级“生活费”资金预算文件后,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将生活补助资金计划分学期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教办校财管理办公室),学校按学年(或学期)申请、评定。凡已经接受了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活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五条 评审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公开信息。学校要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如:有线电视、校刊简讯、校园墙板报、广播、集会等)公布资助信息,主要内容为:“生活费”资助条件、资助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二)申请。学校按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计划的资助人数,组织初步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请表》(见附件1)。对部分学校目前暂无学生宿舍,只在学校食堂吃中餐的,学校只能本着解决远离学校5华里以外的贫困家庭学生为目的,确定享受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
(三)评审。由学校建立由学校行政领导、工会、团(队)、班主任、教师代表、村干部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对象评审工作组,负责对拟享受补助的对象进行评审,根据分配计划确定受助对象。
(四)公示。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及相应区域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要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应予取消。同时收集公示图片资料,连同公示材料一并及时上报和存档,以备上级检查所用。
(五)核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乡镇教办汇总,由教办将本乡镇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及公示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拨款。
(六)生活费发放。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按学期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由各学校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凭学校提供的发放名册,直接将每学期的生活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学生。具体办法是:各学校负责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15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15日前),将寄宿生花名册报各乡镇教办(县直学校直接报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各乡镇教办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即每年9月20日前)或第二学期(即3月20日前),将名册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上报的寄宿生基本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资金计划数,拟出分配方案,并起草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计划文件,会同县财政局共同下达每学期的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计划;学校收到寄宿生计划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教办校财管理办公室)造册划拨每学期第一个月补助资金(之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内造册划拨下一个月补助资金),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学生签字发放。
(七)寄宿生“生活费”必须用于学生的生活,由各中小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补助金或等额价值菜饭票,并填写《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发放的补助金或菜饭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活费”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用补助的生活费购买生活以外的物品。
第六条 规范管理
(一)加强寄宿生生活补助档案资料建设。各学校负责以学年为单位建立寄宿生受助学生名册档案;负责搞好受助学生情况调查,留存调查资料;负责保存相关文件和评审、公示资料等。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县监察部门、县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对我县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的贫困学生补助专项资金真落到实处。
(三)县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负责每学期各学校落实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总结;负责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的建立;负责完成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领导。“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县、乡、校各级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生活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长负总责,安排专人具体抓,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就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确保此项资金全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 加大宣传。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校刊、简讯、专栏、标语、学校集会、班团(队)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3月10号印发的《印江自治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教发〔201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