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11〕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大力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切实保障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受人口流动加速、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三)目标任务。
全省基本建立以早期预防干预、主动救助保护、医疗救治、心理矫治、教育管理、替代照顾、回归安置、定期回访等为主要内容,以基层基础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
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执勤中发现和群众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实行首接负责制,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民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救助保护政策,以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救助专用车为依托,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救助保护主动性,开展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要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巡查、巡逻工作,在严寒酷暑和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开展集中救助,积极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或不愿意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的,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
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直接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由群众护送到医疗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机构应及时救治,并告知和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在救治后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照现行渠道予以保障。
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
(二)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打拐专项行动,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强化接处警工作和立案工作,建立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1.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浪未成年人不能说明家庭住址和父母情况的,救助保护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新闻媒体对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应予免费刊载。寻亲公告同时在安徽民政网站专栏上予以发布。
2.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接回。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回的,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回,并送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其中,流至省外的,由省民政部门通知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救助保护机构或跨省救助保护机构接回。外省(市、区)流入我省的,由省民政部门通知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省(市、区)民政部门接回。交通运输、铁道、公安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途中安全等方面予以积极协助。
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走访,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困难予以帮扶,并将走访情况书面反馈救助保护机构。
3.妥善安置家庭监护缺失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协助监护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及时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分别比照现行机构供养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予以保障。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县级以上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可以查明其户籍地或住所地的流浪未成年人,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通知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接回。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按照上述要求予以妥善照顾。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患有精神性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当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
1.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简化程序,依法快速办理。
2.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就业扶持政策。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或替代教育。
对于因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和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适龄且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到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所在地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时就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根据其自身状况和自主意愿,鼓励其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年满16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指导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内设教学班、技能培训班等,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3.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矫治。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救助保护机构要逐步引入社会工作制度,运用社工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五)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
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注重对未成年人流浪现象进行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城市中心的社区应建立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儿童,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对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的家庭,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予以帮扶。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残疾、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比照孤儿保障政策予以帮扶,努力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机构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主阵地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将学校建设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精神家园;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监控机制,落实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国家资助政策,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并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各项青少年教育发展计划;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从各个环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保障和导向,从源头杜绝未成年人流浪现象。
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救助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密切配合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已成立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救助保护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救助保护工作规划和措施,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依法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及时受助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到接回流浪未成年人通知但拒不接回的,追究该地民政部门领导责任或救助保护机构责任。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追究主管救助保护机构的民政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加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增设相应设备,完善相应功能,使各地“留守儿童之家”、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兼具对流浪未成年人监测、早期干预等功能,形成覆盖城乡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在现有的设施条件基础上,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分步实施。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备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及有关规定,核准救助保护机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岗位聘用,开展职称评定,并兑现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地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行部门职责,合力做好救助保护工作。
加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注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水准。强化救助保护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救助保护机构各项功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救助保护工作队伍的需求矛盾。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参与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大力加强救助保护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救助管理系统,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保护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制度。
(四)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关注、关心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