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促进广大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向导,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推荐就业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能够取得相应毕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充分就业创业。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教育培训,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2010年冬季及以后正常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均可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
2.弄虚作假,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时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参加免费教育培训后政府不再安排工作,应及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的免费短期技能培训。
三、培训方式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分为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个月至半年。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免试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制2年,一年在校学习,一年顶岗实习。正式录取后,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发给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毕业证书的退役士兵可通过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录取到省内高等职业学院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责分工
成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及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参与的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绩效考核等。
教育、人社部门分别负责确定承训院校、组织招生录取、制订培训计划、安排教学管理、指导推荐就业等。人社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标准确定、安排使用、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承训院校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自主择业。
民政、教育、人社、财政、军队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政策咨询、表彰奖励等工作。
五、报名录取
(一)县级民政部门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和资格审查认定。
(二)各级民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于每年1月1日前,编印下发当年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承训院校和专业名录,下达培训计划。退役士兵于每年2月底前,凭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填写《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在培训计划内自主选择承训院校和专业。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参训申请后,对退役士兵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签注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答复本人。对其中申请参加省或市级跨区域集中教育培训的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级民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汇总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情况后,对其中申请参加省级跨区域集中教育培训的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汇总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情况后,于每年5月底前分送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根据报名情况,适当调整承训院校及专业等有关事项后,及时通知承训院校做好施训准备工作。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考试的退役士兵,按照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定办理。
(五)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承训院校根据各级教育、人社部门确定的培训计划,直接通知退役士兵本人办理入学手续等具体事宜,适时开学施训。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实行秋季招生录取。录取工作由承训院校与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参照社会学员录取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退役士兵学员入学报到时,应持民政部门签注审批意见的《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和本人的《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交由承训院校审核登记,作为享受退役士兵学员待遇的凭据。其中《山西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由承训院校汇总后存档备查,长期保管。
(七)承训院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在开学后10天内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册(另行印制)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教育、人社部门审核后分送同级民政、财政部门。
六、教育管理
(一)各承训院校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可以和其他学员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情况单独编班实施教学。
(二)退役士兵学员按所在承训院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与其他在校学员同等对待。对违反校规校纪,须作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院校分别报同级民政、教育或人社部门备案。
(三)承训院校应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条件,保证退役士兵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员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训院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交由民政部门并入退役士兵个人档案之中。
(五)承训院校要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制订教学计划,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七、就业服务
(一)教育、人社部门要指导承训院校积极与各类用工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积极帮助、指导、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承训院校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自主就业。
八、经费保障
(一)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实习责任保险费等。各级财政可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和退役士兵学员较多的地区适当给予倾斜。
(二)教育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1.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2.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及教育培训项目、时间、补助标准等因素,研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3.参加省内高等职业院校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参照高等职业教育的标准安排在校学习期间的补助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对全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根据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培训时间、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分阶段、分比例直接拨付承训院校。
1.省集中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承训院校在开学后,及时将实际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及所需资金按规定标准分别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汇总参训情况、提出资金申请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确认后核定培训资金拨付方案。
各市、县组织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拨付办法按照上述程序自行确定。
2.财政部门在开学一个月内预拨70%的资金给承训院校。在短期培训班结束或在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末,再根据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余款。
3.生活补助费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训时间发放。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后,不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院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九、工作考核
(一)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监督和指导。
1.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教育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市、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2.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培养培训质量,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教育培训结束时,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院校,取消其承训资格。
3.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道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纪守法,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绩效考核,由承训院校所在地的市级民政、财政、教育、人社和军分区(警备区)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省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和军队有关部门抽查审核后确定最终结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院校负责。
(三)对组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当地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具体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