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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1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经固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十一五”期间,经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消防工作成效显著。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逐步健全,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防御火灾的基础日益巩固,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广泛应用,我市高层、地下、大空间建筑和石油化工企业的日益增多,对防火灭火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十二五”是实现我市大发展、快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基础的关键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关键时期,做好消防工作,全面提升火灾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水平,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十分重要。为促进我市消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固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扎实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农村防控火灾水平,努力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固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发展目标。加强消防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更好地为重大发展项目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相适应。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建立,将固原消防部队建设成为一支走在全区前列的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基本形成,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升,火灾形势持续平稳,火灾总量和亡人火灾事故保持较低水平。
二、健全落实消防责任体系,加速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三)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出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群众消防组织建设、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办法、规定,保障我市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县(区)组织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加强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破解消防技术难题。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政绩考核和督促检查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每年组织督导检查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验收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五)落实部门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综治、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商务、文广、卫生、安监、林业、旅游、总工会、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双重责任,结合本部门(行业)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计划,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自查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行业)的消防安全。严格落实《固原市消防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固政办发〔2010〕69号),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凡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落实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灭火演练,强化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并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七)落实消防行政问责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问责。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地政府要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监、证监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八)加快修编城镇消防规划。各县(区)要结合城镇化推进速度,及时修编和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专项规划建设经费的投入使用。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时,同步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公安(消防)、国土、住建、水务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对涉及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报消防部门审核;规划完成后要组织集中验收,确保编制的城镇消防规划严格按照制定的内容实施。“十二五”期间,修编市区和四个县城消防规划工作,编制完成所有乡镇消防专业规划并批转实施。所有行政村消防规划内容以专篇形式纳入农村整体规划。落实自治区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暨大县城建设、生态移民工程等重大项目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九)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县(区)要按照“节约优先、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原则,结合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大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实有数达到90%以上,完好率达到100%,新建道路、工业园区要按编制的消防规划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保证不欠新账。农村地区要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设公共消防水源,解决消防用水问题。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要按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设置消防取水点。有河渠湖泊等天然水源和中小型水库的乡镇,要建成消防取水码头。缺水地区消防供水系统无法满足灭火需要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场所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窖等储水设施。“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乡镇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设置消防取水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机井等“两用”(消防和民用)消防水源不少于3处。
(十)加快消防队站等基础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建普通消防站1个:即经济开发区消防站。置换重建或翻(扩)建消防站3个:即置换重建隆德县消防站、翻建原州区消防站、扩建西吉县消防站。新建5个消防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即消防支队(特勤中队)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及附属消防车库、隆德县消防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西吉县消防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彭阳县消防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泾源县消防综合训练馆(应急避难场所)。扩建消防支队办公综合楼。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各地消防站的管辖责任区面积基本符合国家标准,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十一)加快消防装备建设。以全面提升消防装备战斗效能为目标,按照“结构优化、功能多样、高效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处置高层、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火灾以及山岳、水域、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隧道抢险救援等灾害事故的装备配备。固原特勤消防站重点强化搜索救援、山岳救助、建筑灾害救援、交通事故等侦检、破拆、救生类抢险救援器材的配备和扑救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灭火器材的配备;泾源、隆德、西吉等地处国道和高速公路沿线消防站重点强化交通事故救援等破拆类抢险救援器材的配备。调整、优化消防车辆结构,解决重大灾害事故现场消防供水及火场通讯问题。“十二五”期间,为市区消防中队配备53米举高平台消防车、22吨大功率水罐消防车及便携式单兵火场通讯器材。为各县(区)消防中队配备5吨水罐消防车和抢险救援消防车。购置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照明、排烟、供气消防车,实现各类消防车辆性能优越、结构合理,满足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故的需要。
(十二)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在“十二五”初期完成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调度指挥网的改造升级工程,达到总队-支队100m/1000m、支队-大(中)队10m/100m。完成以指挥调度网、公安网为主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消防350mhz无线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等基础通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ip电话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基础网络应用,强化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建设,利用3年时间完成本级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台移动卫星站。积极稳步推进一体化软件业务系统的部署应用,对相关计算资源、存储资源、显示和外围设施以及系统软件、图像数据采集设备等实施软、硬件综合集成,形成横向互联、纵向互通的统一管理控制平台,建成信息中心,完成本级消防数据备份。整合应急信息通信资源,健全完善应急实力、预案、物资、专家及社会资源、灾害事故分析与评估等信息数据库,有效对接市、县两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搭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体化指挥平台。建立有一定规模且具有较强专业技术的消防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完善保障机制。推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2012年、2013年全市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联网率分别达到80%、100%。“十二五”末,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实现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
四、加强火灾防控,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
(十三)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0〕40号)的要求,开展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建设达标活动。在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的基础上,2012年,实现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2013年-2015年,巩固和提升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推动其他相关单位开展达标活动并取得实效,促使社会单位树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十四)加强农村、社区防火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消防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消防管理组织,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至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农村和社区企业、出租屋和公众聚集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各县(区)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等机构,建设乡镇消防队伍,配置消防车和必要地灭火救援器材,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起以乡镇消防队为主体,乡镇、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2012年,培育建成全市农村消防工作试点县,并在原州区组建2支,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各组建1支乡镇专职消防队,以后逐年建设全市乡镇总数的30%。推动全市所有行政村建立“一室一队”,即一个消防值班室,一个配备有必要灭火装备的义务消防队。“十二五”末,实现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成熟运行,全市农村防控火灾能力大幅提升,农村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十五)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注重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整体水平,探索建立火灾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形势任务和地区特点,对易发生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在建工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和商业密集区、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等开展持续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在城镇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布局,着力解决城中村、商业密集区等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区域,确保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市政消防水源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六)提升消防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监督抽查等职责。推行阳光执法,实行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审批进度、许可结果“四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对事关国计民生的公益项目、国家和区市重点工程、产业集聚区、大型工业园区建设,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分专业、分项目、分工期审批,全程服务工程项目建设。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消防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平台,进一步完善群众诉求表达机制,主动改进执法工作,坚决防止因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责任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十七)加强全民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宣传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健全、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积极推动消防文化事业创新发展,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文艺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减少火灾危害。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体要履行消防宣传义务,经常性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曝光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利用标识、图片、视频加强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清真寺、进ktv、进网吧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1个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对外开放。各县(区)建立消防宣传教育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农村,逐步推广。全市注册消防志愿者总数达到常住人口2%以上。
(十八)强化社会消防教育培训。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各地党校要将社会消防管理纳入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内容。鼓励社会单位开办消防安全培训机构,以各级党政领导、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社区居委会和村“两委”负责人,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岗位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保安员、特种行业作业人员、农民工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检查维护人员等为重点,分类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
(十九)推进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消防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提高消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队员要取得相应的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在全市重点人员密集场所推行执业消防经理人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在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的专业技能。
(二十)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消防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发展和规范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推行自动消防设施社会维护保养制度,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采取强制维护保养。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制订完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提升消防队伍处置灾害事故能力
(二十一)提升火灾事故扑救处置能力。全市各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扎实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深化“六熟悉”(熟悉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熟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熟悉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大力开展实战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水平。强化执勤备战,加强执勤装备维护保养,完善各类灭火救援预案,科学编配执勤战斗力量。进一步健全灭火指挥体系,规范指挥程序。强化依法文明执勤理念和科学施救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快速、准确、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依托消防特勤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水域等灾害事故专业化训练和实战演练,强化地震灾害轻、重型搜救队的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健全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大力发展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制定完善配套性法规政策,明确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与各应急救援部门、专业队伍的职责分工,优化整合救援资源,完善通信指挥网络和联勤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紧密协同能力。
(二十三)建立完善战勤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发挥市应急办的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联合调动各部门、社会单位的生产、储备、供应、物流、调运能力,建立完善生产、储备、运输信息库,对装备器材和灭火药剂等物资进行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提高人员、装备、物资投送能力,实现部队、社会一体化物资装备保障。加强消防装备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依托市消防支队建立装备维修中心,组建专业维修队伍,对全市消防车辆装备进行巡检、维修和保养。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卫勤和生活保障能力建设,采取建设经济适用房、士官公寓房等形式,拓宽消防员住房保障渠道,改善消防员生活条件。
(二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落实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为补充的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实施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规定,争取实现每个乡镇配置1辆水罐消防车、1台手抬机动泵和其它装备器材,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者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整合和巩固发展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指导新建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重要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按照标准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七、加大消防事业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消防经费预算保障机制。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有关消防业务经费管理规定,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保证城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训练基地、灭火应急救援装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消防员职业补助津贴等所需经费,市本级、各县(区)应将消防业务经费按地方财政收入的0.2%逐年增加。同时,市本级和各县(区)财政要逐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221-2009),将消防员高危行业补贴、职业健康基金纳等津贴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十六)建立健全消防事业扶持机制。市财政局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厅继续对南部山区消防事业发展给予经费扶持和政策倾斜。各县(区)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实现消防事业的均衡化发展。大力支持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的发展,鼓励捐资设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二十七)建立健全社会消防力量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要求,在经费投入、完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落实伤残抚恤待遇、减免相关税费、建立激励机制、支持再就业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和经费保障,增强队伍活力和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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