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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我市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市物价局《关于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94号)。

二、清理规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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