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上海银发〔2011〕265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今年3月至10月底,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全面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支付系统以及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开展了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通报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一) 基本情况
综合全市各银行普遍自查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各银行贯彻落实各项支付结算法规制度的总体情况较好,各银行能够依据支付结算业务基本法规制度和行内支付结算内控管理制度认真办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绝大多数账户管理、票据结算等相关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自查和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普遍存在的风控缺失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二) 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检查通知下发后,上海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各行支付结算制度执行的重点事项或薄弱环节,对《通知》所列的支付结算管理、票据、账户管理、银行卡、支付系统等检查内容组织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除部分开业未满一年的银行外,各行均能在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人行报送自查报告,我分行共收到各银行按时报送的自查报告93份,其中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大连银行上海分行、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银行的自查工作组织有力,报告详实,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原因分析并组织开展了相应的整改工作。
从各行报送的自查报告来看,也存在部分银行对此次自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只在报告中反映了当前支付结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并未切实围绕相关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工作存在“走过场”甚至敷衍了事的情况。
(三) 重点检查工作情况
4月中旬至9月中旬,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派出检查组历时5个月,以现场检查方式对招行上海分行、工行上海市分行、建行上海市分行以及中行上海市分行共计96个营业机构(其中招行19冢、工行71家、中行、建行各3家)开展了重点检查工作。检查期间,检查组在账户管理、票据结算、银行卡业务和支付系统运行等方面发现了27类、1957项具体问题。
现场检查期间,通过检查组的现场指导和各被检查银行的自查和及时纠正,弥补了大量合规性缺陷,通过调研交流,进一步增强了各被检查银行对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的重视程度和认真严肃对待支付结算纪律的自觉性;发现了一批监管盲点和制度真空,掌握了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业务监管,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的第一手资料;现场检查工作也为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客观、深入了解上海市支付结算业务的现状,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和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普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各银行在支付结算业务具体处理中仍存在因领导重视不到位、人员流动太频繁、制度理解不充分、业务操作不规范、业务处理不及时、内部衔接有欠缺、工作质量有疏漏,动态管理有缺陷,甚至有章不循等原因导致的支付结算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具体问题及原因分析如下:
(一) 因制度理解不充分而导致的违规行为普遍化。
制度理解不充分是导致部分银行某类业务处理普遍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从检查情况来看,制度理解不充分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分别是制度建设存在缺失和制度理解存在偏差。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3类:
1、部分银行对于久悬户未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和操作细则,导致普遍存在行内核心系统已转“久悬”的账户,未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久悬”标记;
2、在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审核中,部分银行混淆了注册验资与增资验资不同的业务处理要求,导致开销户申请书加盖的印鉴不规范;
3、因制度理解偏差,弱化了对存款人上级法人、关联企业有关信息的尽职调查,开户资料中缺少存款人上级法人相关证明或关联企业登记表等文件。
(二) 因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业务处理标准差异化。
此次检查发现了大量的业务操作不规范情况。主要表现是不同营业机构对同类业务的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4类:
1、代发工资、代缴公用事业费等结算代理业务的不规范、不统一情况较为突出;
2、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结果的打印处理不统一;
3、开销户申请书填写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留存资料不完整以及与证券基金、理财产品相关的托管类银行结算账户普遍存在证明文件欠缺等情况;
4、同系统退票业务反映出的票据审核标准不统一问题。
(三) 因业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而导致的服务质量下降。
及时、准确处理各类支付结算业务是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及格线”。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与业务处理时效性、准确性有关的具体问题有10类:
1、部分营业机构仍然存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延迟申报情况;
2、临时存款账户到期未及时销户或办理展期手续;公民身份联网核查业务发生日期晚于业务办理日期;
3、个别被检查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本票提示付款、汇兑等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处理不及时的情况;
4、部分银行存在大额支付系统延迟登陆、大小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不及时以及退汇业务确认不及时的情况;
5、部分银行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后,未及时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登记;
6、个别全国支票影像交换业务逾期付款、逾期退票、超期查复或接收止付申请超期未应答;
7、个别营业机构存在因录入差错、复核疏漏原因,造成的账户数据信息中的账号、户名申报错误的情况;
8、个别网点手续费收取错误。因客户未及时到银行变更信息、柜员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导致系统个别数据不匹配;
9、全国支票影像交换提出业务中因营业机构数据录入错误导致的退票情况;
10、账户开立后,未及时、准确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通报制度(3个工作日)。
(四) 因内部衔接欠缺而导致的业务处理错漏。
随着各行业务处理流程的再造与完善,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的有序衔接、协同配合已经成为影响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因内部衔接有欠缺而导致的业务处理错漏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有3类:
1、一印鉴卡建库不及时影响业务处理。个别营业机构未及时办理预留印鉴建库或变更手续,或办理印鉴建库、变更手续后未及时查验建处理结果,造成未及时发现建库、变更不成功,影响客户资金使用以及票据信用记录的情况;
2、因工作交接不仔细,造成业务档案资料缺失或不完整,如缺失特约商户开户资料与协议、个别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资料移交归档不及时、不完整;
3、在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挂账的及时处理方面,不少挂账业务因跨部门或涉及与总行协调,存在处理期间过长的情况。
(五) 因工作疏漏而导致的整体效率降低。
跨行支付结算业务处理整体效率的提高与各银行的业务处理质量密切相关。此次检查中发现了不少呈日常化趋势的工作疏漏。其中票据结算业务中较为典型的工作疏漏有以下4类:
1、出售票据环节漏盖银行机构代码或打印票据磁码不规范;
2、受理票据环节因审核不严而受理了远期、逾期、背书不连续或必须记载事项欠缺的瑕疵乃至无效票据;
3、提出票据处理中漏盖交换清算章或误提他行;
4、票据付款环节因审核疏漏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办理了付款。
(六) 动态管理缺陷而导致的风控环节弱化。
动态管理是提高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和加强风控管理的重要措施。从检查情况来看,上海市各银行在支付结算业务的动态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之处。此次检查发现的动态管理缺陷主要有以下7类:
1、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面,账户管理年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留存账户证明文件过期的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机构在一般、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时未及时核对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存款人信息;个人非实名账户未按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及时办理实名补登手续;仍然存在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缺少开户资料及账户未申报情况;
2、在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方面,部分发卡银行未建立借记卡交易监测系统,也未建立银行卡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风险防控工作存在明显缺陷;银行卡可疑交易监测记录不完整,可疑交易核查不全面:
3、在验资账户的动态管理方面,个别营业机构存在短期集中开立验资户、批量垫资验资以及新开基本存款账户验资款回流情况;
4、支付系统业务档案管理中,部分营业机构存在漏缺或未按月打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档备查的情况,未保留任何纸质查询(复)明细或登记簿;
5、在书面协议管理方面,部分银行存在特约商户协议、代发工资协议、结算业务代理协议过期情况;
6、在票据业务处理方面,受理票据挂失止付业务后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未及时在系统中撤销挂失止付;买方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存在明显的贴现资金回流情况;个别营业机构存在客户提出票据被退票,客户至今尚未领取,支行也未建立催领记录的情况;
7、在银行卡业务管理中,部分贷记卡、准贷记卡催收台账登记欠规范,个别账户多月无催收记录;部分网点特约商户培训、巡检不到位,培训、巡检记录不完整;个别pos商户收单存在一柜多机、擅自移机和移动pos机具跨区域使用的情况。
(七) 有章不循导致的支付结算业务风险隐患增大。
银行工作讲究“三铁”的优良传统。但从此次检查情况来看,各银行日常支付结算业务运行中仍然存在不少有章不循的情况。具体情况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4类:
1、原件审核等客户身份识别规定未落实到位。留存的结算账户开立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商业汇票真实贸易背景证明文件(合同、增值税发票)为传真件;监控录像显示存在客户未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即办理有关业务的情况;个人银行卡、存折挂失业务和受理个人提示付款的转账银行本、汇票业务中,未核查客户或代理人身份信息;代发工资批量开卡(户)业务中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未提供全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联网核查存疑的,未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件等等;
2、业务合规性审核不到位。如个别单位向个人转账超过5万元的付款凭证上未注明资金用途,也未提供其他转账依据;个别业务支出专户办理现金存款或专用存款账户实际取现用途与专款专用的要求不一致;在合同过期、合同金额小于申请承兑、贴现金额、发票日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办理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以及银行卡特约商户类别代码(mcc码)设置不正确等等;
3、部分业务处理中的关键事项执行不严格。如结算凭证出售时漏验印,账户更换预留印鉴时未对旧印鉴进行验印及复验;未严格执行账户生效日制度,个别账户开户未满三日即办理对外支付业务;专用存款账户未提交专项资金证明文件或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退资销户的划款手续未遵循原路返回原则;存在非基本存款账户向其单位银行卡账户划转资金的问题;个别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即办理销户手续;漏报、迟报不良支付信息或上报信息错误等等;
4、内控、应急制度执行不严或有缺陷。如吞没卡等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做剪角处理或使用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吞没卡取卡业务;个别营业机构未严格执行大额支付核实制度,存在核对信息不完整、缺少主管签字审核以及未做到与单位的双人确认等现象;个别营业机构凭证大库实物保管和记账人员未做到岗位分离,存在“一手清”现象;部分银行尚缺少全行协同统一的支付结算工作应急演练制度等等。
综合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来看,除了以上业务层面原因导致的具体问题外,部分行对支付结算业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营销、轻合规”的思维,导致业务规模与业务质量未能协调发展;部分行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队伍人员培训力度不足,人员素质徘徊不前,甚至个别行因人员流动频繁导致支付结算业务的连续稳定性和人员素质大幅下降。这些具体问题和深层次的原因需要引起各银行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从细节入手,切实予以改善。
三、整改措施
为有效利用检查成果,提升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水平,下阶段,本市各银行应重点做好或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对上述七种原因导致的35类具体问题,各行应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并针对本行存在的相关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尽快予以改进。除现场检查的四家行外,其他各行应根据上述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检查及整改工作,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分行(支付结算处)。我分行将根据各行针对性检查的情况,组织必要的“回头看”,并在明年针对整改不力的银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二)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的有效性和服务的规范性,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编写了《2011年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典型案例汇编》。本市各银行应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并结合本行实际,不断完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的具体操作。各行收到本通报后,可登陆以下邮箱自行下载案例汇编。(邮箱地址: zfzdk813@126.com,密码:zfzdk813b)。
(三) 2012年,我分行将在上海市支付结算管理工作中加大对上述35类具体问题的管理、考核力度,对客户投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银行,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涉及行政处罚的违规事项,将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以此督促本市各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支付结算管理和服务。
特此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