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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水口乡蔈草乡泥溪乡养鹿乡撤乡设镇的批复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11]1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水口乡蔈草乡泥溪乡养鹿乡撤乡设镇的批复
(渝府〔2011〕141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水口等乡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云阳府文〔2011〕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城乡统筹步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政府同意撤销水口乡、蔈草乡、泥溪乡、养鹿乡,设立水口镇、蔈草镇、泥溪镇、养鹿镇。水口镇、蔈草镇、泥溪镇、养鹿镇分别管辖原水口乡、蔈草乡、泥溪乡、养鹿乡行政区域,镇政府驻原乡政府驻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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