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1〕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布局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加强,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仍存在着基础不牢、范围不广、制度不全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料报送、信息共享、数据发布等方面的相互沟通,不断提高我区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二、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建立覆盖全区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使服务业统计数据能够真正全面、系统、完整地反映全区服务业运行和发展状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统计体制。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市县分级落实,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统计局要依据国家服务业统计制度制定自治区服务业统计调查综合制度,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管理的职责和政府宏观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行业服务业统计制度。行业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国家服务业统计制度基本框架,并报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备案。各级政府统计综合部门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服务业调查名录库,依据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业相关基础数据对辖区内的服务业数据进行汇总、评估、上报,提出分析报告。
(二)严格统计范围。
服务业常规统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基本单位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民航、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自治区、市(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2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三)明确统计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本行业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
1.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财务指标:企业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
4.服务业增加值: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业行政业务记录核算。
(四)规范统计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
1.充分发挥普查功能。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
2.适当使用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
3.广泛采用抽样调查。对难以取得全面调查数据的行业或小型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
4.积极利用行政记录。铁路、民航、海关、教育、卫生、金融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各级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五)依法实施统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如实申报统计调查内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管理,严格保守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公布制度,下一级统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各有关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服务业统计数据之前,必须先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六)加强审核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下管一级”的工作力度,完善服务业数据质量监控评估体系,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数据,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变化原因;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组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服务业统计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研究、部署、协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辖区内各部门的配合协调,切实抓好部门、行业、系统内的服务统计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指导,负责构建覆盖全区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和网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见宁夏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表),建立健全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制度向自治区统计局报送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分市、县(区)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参照自治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按照有关制度向上一级统计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相关数据资料。
(三)抓好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队伍建设,确定服务业统计机构、配置专人,并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使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准确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具备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等业务技能。
(四)强化督查指导。
自治区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要及时发现、纠正和依法处理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自治区统计局。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表
附件:
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表
行业主管部门名称 | 统 计 范 围 |
自治区财政厅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 |
自治区编办 | 机关事业单位 |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含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运输代理业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管理 |
自治区商务厅 | 会议及展览服务;典当;拍卖活动 |
自治区水利厅 | 水利管理业 |
自治区民政厅 | 社会工作;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残疾人教育;烈士陵园;纪念馆;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自治区教育厅 | 教育(不含职业技能培训) |
自治区文化厅 | 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娱乐业;动漫、游戏设计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自治区卫生厅 | 卫生(不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 |
自治区司法厅 | 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环境与生态监测(不含野生动植物保护、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 |
自治区科技厅 |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
自治区林业厅 | 生态保护业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地质勘查业;测绘服务业 |
自治区公安厅 | 各种车辆拥有量;安全服务业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力资源服务业、社会保障业;职业技能培训 |
自治区国资委 | 企业管理服务业 |
自治区国税局 | 税收收入情况 |
自治区地税局 | 税收收入情况 |
自治区统计局 |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 |
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 |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租赁业(机械设备租赁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体育、娱乐业 |
自治区旅游局 | 旅游社及相关服务相关业 |
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 | 物资储备业 |
自治区粮食局 | 粮食销售和储备业 |
宁夏邮政管理局 | 邮政业 |
自治区工商局 | 市场管理;广告业 |
宁夏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宁夏地震局 | 地震服务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质检技术服务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新闻业和出版业 |
自治区体育局 | 体育 |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 宗教组织 |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业 |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
宁夏通信管理局 | 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卫星传输服务 |
自治区广电局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 金融业 |
宁夏银监局 | 货币金融服务业(不含典当) |
宁夏证监局 | 证劵期货业 |
宁夏保监局 | 保险业 |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 | 新闻业和出版业 |
民航宁夏监管局 | 航空运输业 |
宁夏机场公司 | 航空运输业 |
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 | 铁路运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