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88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六五”普法规划目标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责任单位按照目标分解的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19日
为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确保实现我市全国普法先进城市“五连冠”的奋斗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宁委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目标任务分解如下:
序 | 工作重点 | 工作要求 | 牵头部门 | 协办部门 |
1 | 加强全市普法工作 的组织领导 , 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政府实施和政协支持的领导体制 | 1、加强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 | 市法制宣传 | 市委宣传部 |
2、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调研,做好市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六五”普法规 划贯彻实施情况的协调工作。 | ||||
3、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 划,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 入党委和政府目标管理。 | ||||
4、组织政协委员对“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参与活动,提出建议。 | ||||
2 | 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 5、制订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 |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 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6、各部门、各行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考核内容,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检查落实,及时进行工作总结等。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行业 |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 ||
7、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不低于苏南地区平均水平为标准,足额划拨、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 | 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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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高全市公民宪法与法律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8、开展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大力开展“12·4”法制宣传月活动。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 各部门 各行业 |
4 | 围绕南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深入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 | 9、开展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 | 市工商局、市经信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
10、开展促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科委、市科协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 ||
11、开展人口计生、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公共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 | 市委社建工委 市农委 | ||
12、开展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金融办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 ||
13、开展会计、统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政政策的宣传教育。 |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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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开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委农工委、市委组织部 | 市农委 市民政局 | ||
15、开展教育、文化、体育和民族宗教事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族宗教局 | 市委宣传部 市委社建工委 市司法局 | ||
16、开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人民调解、信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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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围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 17、开展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公路水路运输、消防、食品药品安全、抗灾救灾、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及社会救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
18、开展城乡规划、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土地征用、国有企业改制、个人所得税征缴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农委 | ||
19、开展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涉侨群体、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老龄委、市残联、市人社局、市侨办、市司法局 |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 ||
6 | 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 20、开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 | 市纪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 | 各部门 |
21、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廉政法治文化建设。 | 市纪委、市检察院 | |||
7 | 围绕“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要求,大力开展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和青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22、制定“法治与青奥同行”行动计划,大力开展“法治与青奥同行”系列宣传活动。 | 市教育局、市青奥办、团市委 | 市委宣传部 市科委 市司法局 市体育局 市环保局 |
23、对全体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开展青奥相关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对青奥会直接参与人员及志愿者进行应知应会法律法规的宣传。 | ||||
24、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开展全社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活动,开展环境建设和环境整治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 ||||
8 | 围绕提升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开展依法治理 | 25、开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 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宣传教育。 | 市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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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大力推动法治城市、法治区县、法治街道的创建工作,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治村、治企等法治实践活动。 | 市依法治市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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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大力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单位”和“诚信守法企业”等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向非公有制领域延伸发展。 | 市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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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能力 | 28、制定全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意见;落实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制度以及法制讲座、法制培训等制度。 | 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 | 市司法局 |
29、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制度。 | 市委组织部、市依法治市办、市纪委 | 市司法局 | ||
30、把法制教育纳入党校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 | 市委党校 | 市委组织部 | ||
10 | 加强公务员和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强化权责统一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 21、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广公务员学法登记和学法用法通报制度,积极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合计40学时。 | 市人社局 | 市各部门 |
32、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 ||||
33、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测试,执法岗位、法制部门拟录用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 市人社局、市政府法制办 | |||
11 |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和公民意识 | 34、制定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35、健全完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格局;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建设有规模、高质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 市教育局、团市委 | 市委宣传部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
市教育局、市关工委、团市委、市综治办 | ||||
36、大力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计划、教材、课时和师资“四落实”。加强高等学校普法教育,广泛组织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良性互动。 | 市教育局、各大学城管委会 | |||
37、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会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配合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整治工作,调整充实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队伍,加强培训指导,健全完善制度。 | 市教育局、市综治办、市关工委、团市委 | |||
12 | 加强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 38、加强软件信息、钢铁石化等四大支柱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八大先进制造业和金融、物流等八大现代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百万企业职工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 市经信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 市委宣传部 市司法局 |
39、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 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 市委宣传部 市民政局 | ||
13 | 开展城乡基层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 40、开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广泛宣传与农村改革和发展,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 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民政局 | 市委宣传部 |
41、深入实施“法律书籍送农民、法律服务到农家、法律文化进农村”工程,继续完善“农家书屋”和“农村法律图书角”工程。 | 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 | |||
42、加强农村党员和“两委”干部法制培训。 | 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 | |||
43、全面推行“大学生村官”担任法制宣传员的做法,不断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健全完善农村法制宣传工作队伍。 | 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 | |||
44、积极开展送法到宗教场所活动,引导其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邪教的意识和能力,抵御邪教侵蚀。 | 市民族宗教局、市委 610办公室 | |||
45、加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依法参政议政的能力。 | 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 |||
14 | 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依法融入当地社会的能力 | 46、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学校(站、点)。 |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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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继续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周”活动。 | 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 |||
15 | 积极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 48、利用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每年的“12·4”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26”禁毒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 各部门 各行业 |
49、继续深化我市“法律人在行动”,“18法律广场”等特色品牌建设。 | ||||
50、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 ||||
16 | 积极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 51、实施法治文化传播工程,建立法治文化研究基地,培养一批法治文化代言人。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 | 各部门 各行业 |
52、实施法治文化实体工程,依托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现有场所,建设一批与生态相融合的法治文化景观,制作一批法治文化作品。 |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委 | |||
53、实施法治文化普惠工程,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 | |||
17 | 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基础保障工作 | 54、加强普法联络员、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协会,培养专兼职结合的法制宣传力量。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 各部门 各行业 |
55、加强法制新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开展法制新闻宣传的能力和水平。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 | |||
56、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在普法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数字电视、数字出版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 | |||
57、大力加强普法网站建设,构建以“南京普法网”为核心的市、区县、街镇三级普法网络,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网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站的建设。 | 市司法局 | |||
58、大力加强法治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普法园地建设。 | 市住建委、市司法局、市旅游园林局 | |||
59、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培训基地、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基地、企业员工学法园地、禁毒教育基地、农民和流动人员法制宣传服务中心等。 |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 |||
60、制定全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完善指标体系,细化考核内容。 |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 | |||
61、法制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和平安创建考核内容。 | 市综治办、市依法治市办 | |||
62、建立奖罚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检查或者考核未合格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由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