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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委办发[201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84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9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健全长效约束监督机制,管住管好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使现有机构、实有人员、领导职数与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编制相对应的一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其主要载体是机构编制管理证,核心是人编对应、动态管理,根本目的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及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情况。机构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渠道、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编制情况主要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领导职数、编制结构、核编依据等;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职称职务变动、参加社会保险、出入编等情况。

第五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衔接、互为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合力。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包括核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数使用指标,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出编手续,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系统,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依据经核准的编制、职数,办理人员录用、调配、安置、职务任免以及工资审核、各类社会保险办理等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经核准的编制、职数和组织、人社部门相关使用手续,编制机关、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核定人员经费。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机构、编制、实有人员信息。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登记,经审核确认后,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职数,组织、人社部门录用调配、核定工资、办理社保,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的重要凭证。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职数经批准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在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发生工作人员调出、辞职、退休、死亡或被免职、辞退、开除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人员出编、职数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职数管理规定,使用职数时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组织、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共同研究制定军转干部安置等国家政策性安置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核准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免、人员调动、工资审批和社会保险等事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年审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进行审核。机构编制实名制年审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

第十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切实扩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密切配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酌情给予书面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擅自调整机构设置、更改机构名称、变更机构规格、改变机构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

2、擅自扩大或缩小单位职责范围和权限;

3、擅自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4、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

5、在发生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己调出、辞职、退休、死亡、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时,未按规定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或虚报人员编制;

6、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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