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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险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1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设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险种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风险防范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设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险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
全省小麦、大麦种植农户。种植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的种植大户可单独投保;种植面积未达到10亩的农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镇(街道)为单位,列明细清单,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雪灾、冻灾、赤霉病等。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为300元/亩,基础费率为75%。
四、保费补贴
省、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93%,参保农户承担7%。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68%、县级财政承担25%;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43%。
以上新增险种的参保,具体执行省共保体政策性小麦、大麦保险条款,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以小麦、大麦主要种植地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引导种植户自愿参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保监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小麦、大麦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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