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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发改高技[2011]14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1〕1457号)


各区县、“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组成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我市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我市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将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研究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属企业集团是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督促协调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初审。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工程研究中心,联合申请单位中至少有一个单位为在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工程研究中心予以认定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市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情况;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及培养行业人才情况;中心运行管理机制;中心的经营和效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被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查。
第十六条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市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tianji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施行。

附件: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研究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研究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研究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研究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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