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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下放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升县级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科学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六次全会以及市委九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市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精神,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目标,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高各级行政效率、理顺权责关系为重点,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促进全市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县(市)区初步建立起事权与效率统一、职责和权力相一致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实力。 三、实施原则 (一)简政放权原则 在保持现有行政区划不变的前提下,扩大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市级部门审核、审批的管理事项,由县级部门直接审核、审批;凡县级政府完全有能力管理好,但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通过依法委托、授权和延伸机构等方式下放。 (二)责权统一原则 对下放到县级部门的管理权限,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切实保证县(市)区履行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三)提高效能原则 把扩大县级政府的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四、实施范围 结合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需要,全面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赋予14个县(市)区与市级同等的部分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 五、下放内容及方式 将市级现有的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和内部审批事项共62项全部或部分下放至县(市)区。其中:行政审批项目全部或部分下放27项,管理服务项目全部或部分下放10项,内部审批项目全部或部分下放19项,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部分下放6项(详见附件)。今后国家和省赋予昆明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均下放县(市)区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下放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不仅涉及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的调整,也涉及权力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各级各部门要以发展的眼光认真对待和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提高行政效能和权力规范运行、转变政府职能和改进服务的关系,把学习政策作为做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的前提,全面系统地领会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有关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权限下放工作在昆明市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政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办理好权限下放工作,认真做好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政策调整后的工作衔接,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要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契机,统一组织研究和承接下放的各项管理权限,做到管好权、用好权,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三)依法依规,有序放权 涉及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市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各项下放权限的具体范围、放权方式及法律关系等问题,确保下放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于2009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各项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位。同时,将事项下放后本部门项目的调整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做好保留项目的细化调整公布和窗口人员调整等工作。各县(市)区新承接的各项审批管理事项,要严格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实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四)密切配合,确保实效 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一是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同市级相应部门对接,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尽快熟悉各项工作业务和审批流程,依法、遵规、履程完成各项审批管理工作,确保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扩大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二是市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组织好权限下放后的业务培训和分类指导工作,积极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主动汇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争取理解和支持。三是各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市级各部门按照要求下放各项审批管理权限,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及部门尽快建立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顺利承接和开展各项下放审批管理事项。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

二○○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
市级部门下放县(市)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表
一、行政审批项目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发改委 1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除跨区域、省属企业和国家限制类项目外全部下放。 2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除主城区外。 公安局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下放所有县(市)区。 4 占用、挖掘道路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审批 跨辖区范围除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和焰火燃放许可 除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A级焰火晚会活动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6 机动车登记 非汽车类、部分汽车类机动车登记业务下放所有县(市)区。 7 城区或禁行区车辆通行证核发 跨辖区范围除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环保局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9 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及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除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审批权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批权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国土局 10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11 《采矿许可证》报批及核发 下放所有县(市)区。 12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下放所有县(市)区。 交通局 13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进行影响航行安全活动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14 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的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除市管公路或经营性收费公路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5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广告、宣传标志审批及建筑红线控制区埋设管线或建盖临时构筑物、设施审核 除市管公路或经营性收费公路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卫生局 16 城市集中式供水(城市自来水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17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除市管的医疗机构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教育局 18 民办普通高中及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历教育设立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下放所有县(市)区。 20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下放所有县(市)区。 21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市政公用局 22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23 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4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核 下放所有县(市)区。 2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2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核发 下放所有县(市)区。 防震减灾局 27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验 除五华、盘龙两个无防震减灾机构的区外,下放其余县(市)区。 二、管理服务项目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 集体合同审核 下放所有县(市)区。 2 劳动合同登记备案 下放所有县(市)区。 3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下放所有县(市)区。 4 劳动用工登记 下放所有县(市)区。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国土资源局 5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备案) 下放所有县(市)区。 6 受理测绘单位资质、年度注册、变更、注销申请 下放所有县(市)区。 7 测绘项目施测资质验证 下放所有县(市)区。 安监局 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及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下放所有县(市)区。 经委 9 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登记备案 下放所有县(市)区。 10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下放所有县(市)区。 三、内部审批项目 单位 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公安局 1 云南省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核及核发 下放所有县(市)区。 人事局 2 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审定 下放所有县(市)区。 3 地方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办理地方派员出国(境)培训审核,随合同出国(境)培训项目备案管理 下放所有县(市)区。 4 非国有单位引进人才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5 认定评审通过中级职称人员资格 评审权下放所有县(市)区,资格证书根据县(市)区需要可由市办理。 园林局 6 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审批 下放所有县(市)区。 7 城市规划区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核及审批 除涉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公园绿地及公布进行强制性保护绿地内的树木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水利局 8 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规划、立项前期工作审批 除中央、省级投入的项目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9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0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1 小(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 除中央、省级投入的项目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2 险坝加固设计审批 除列入中央的、省级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批准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4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5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6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 除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1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跨辖区的除外,其余权限下放所有县(市)区。 教育局 18 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高中学历和学籍审核、认定 下放所有县(市)区。 19 普通高(完)中二级以下学校认定 下放所有县(市)区。 四、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单位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4 计量授权考核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含压力管道、场〔厂〕内机动车辆) 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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