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通[2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郑政通〔2012〕1号)


为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火灾隐患自查整改职责,春节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建筑外保温材料、户外广告、视频、灯光防火措施。
二、各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管理人应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1.严禁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在自动消防设施故障状态下营业或使用;
2.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3.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4.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装修;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三、“九小”场所、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有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防止火灾发生,各商户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红水桶”工程,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两桶水,并配备《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四、严禁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闪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六、建筑工地施工现场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楼梯间和出入口的标识醒目,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保持管网压力和流量充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主办单位应清理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并对干燥的地方实施洒水湿化,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2.重要军事设施;3.文物保护单位;4.医院;5.敬老院;6.疗养院;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
八、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1.城市建成区;2.文物景点周边;3.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4.可燃物资储备仓库;5.森林防火重点区;6.机场净空控制区。
九、凡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应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部门应坚决制止并处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