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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函[201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
(甘卫农卫函〔2012〕19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将达到每人290元,新农合基金的保障能力随之提高。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村先天性耳聋患儿的救治负担,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对《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中关于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7岁)人工耳蜗植入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对列入甘肃省2012年 “十大惠民工程” 为民办实事­--贫困听障儿童救治工程项目且在定点医院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位听障儿童5万元调整为8万元。新标准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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