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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新经信产业[2012]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经信产业〔2012〕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信委、经委、工业局):

为加快我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提高经济综合实力,改善困难地区人民生活水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联合制订了《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类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为贯彻落实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规定,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通知》、《目录》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认定的审查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程序

1、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申报的符合性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

2、自治区经信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对申请认定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目录》的认定文件。

二、企业需提交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3、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有效批准文件(立项、备案、核准、环评等文件);

6、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我区困难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和《通知》的要求做好审核和上报工作。

联系部门:自治区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联 系 人:阿布都艾尼(13999934799)

联系电话:0991-4523700  4520181(传真)

二〇一二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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