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2012年度金融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金融办《关于加强2012年度金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2012年度金融工作的意见
为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融资活力和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明确金融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为动力,以扩大金融开放、加快金融招商为重点,以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合作为特色,建立健全高效、健康、安全的金融体系,推动以金融业为先导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2012年新增银行贷款规模不低于90亿元,力争达到160亿元;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市新增开发性贷款50亿元;积极推进2户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完成上市审批,实现融资10亿元;新增后备上市企业资源12户;发行城投二期债券15亿元;以抚顺银行为主体发行地方银行专项债券20亿元;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建设工作,年内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各5户;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发放贷款15亿元;进一步拓宽渠道,扩大基金和bt、bot等项目融资规模,年内新增各类社会资本投入30亿元。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建设
(一) 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和培植力度。大力引进全国性主要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培植和组建新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优质大型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组建新的保险公司,支持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二) 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大力扶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抚顺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壮大。鼓励和支持抚顺银行加快改善经营质量,扩大经营规模,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其通过上市发展壮大。
(三) 大力培育农村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四)加快金融中介机构建设。积极引进品牌优良、知名度高、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中介服务。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企业贷款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细化服务,全面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市属担保机构积极与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接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县区成立信用担保公司,加快形成规范的企业贷款担保体系。
三、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
(一)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深入挖掘上市资源,不断完善“抚顺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对库内的优质企业重点扶持。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行政性收费仅收取工本费,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为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和证明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二) 积极推动债券融资。建立“抚顺市拟发行债券企业备选库”,分期分批做好扶持培育工作,重点支持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做大资产规模,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协助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通过申报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方式,增加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建设企业债券。支持抚顺银行发行专项商业银行债券。
(三) 积极开展股权投资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吸引国内外股权投资资金和优秀管理团队来我市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为我市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等通过bt等形式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通过bt、bot等形式投资我市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建设。
(四) 充分发挥市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的作用。加强与大连、沈阳的联系,积极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统一登记托管和股权投资平台建设,推动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有序流动。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条件成熟时申请建立我市的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五) 切实推动保险业发展。支持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配套的保险产品,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建立与国内大型保险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开展保险资金与重大项目的投资对接活动,引导保险资金支持我市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增加建设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加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建设
(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实施多元化投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发展战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领域。学习和借鉴其他城市经验,改革创新符合我市可持续发展的投融资体制。
(二)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推动市级投融资平台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现金流建设和信用建设。鼓励市级投融资平台开展多渠道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强资金实力和创新融资能力。支持市级有关部门通过整合各类分散的政府资源,组建新的政府性投资集团。
五、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一) 支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开展金融工具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提供差别化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建设,完成现代化支付系统,增强支付结算服务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民生领域的信贷业务,有效扩大我市助学贷款、大学生自主创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规模。
(二)加大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统筹配置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措施,扩大项目收益权或经营权质押贷款范围。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补贴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经营中心或专业支行,开展以应收账款、仓单、订单、保单等为质押物的多种形式贷款。鼓励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协助我市中小企业做好集合债券、集合融资券的申报发行工作。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六、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
(一) 大力推进“信用抚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和个人征信服务平台,政府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征信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教育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抚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构建社会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积极维护金融稳定。市、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强化监管,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等各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严肃查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通过市政府网站,定期通报逃废银行贷款本息的企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七、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夯实金融工作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确定相应的责任人、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辖区内金融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
(二)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和金融形势分析会制度,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调解决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问题,促进我市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建立信贷投放月调度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贷投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银、企沟通合作机制,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银企对接会、重点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对接;建立市级经济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协作机制,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确定重点扶持企业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征询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银企对接工作制度并牵头做好银企业对接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加强金融统计基础工作,提高金融管理水平。一是建立信贷投放各类数据平台,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数据统计,以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统计数据为准;县区新增公司类贷款数据统计,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统计;银行贷款投放预期统计,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已批复尚未发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上报待批复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等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统计;企业和项目贷款融资需求统计,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房产局、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外经贸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汇总统计数据为准。二是建立社会融资总量数据平台,以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协会提供的月度统计数据,由市政府金融办汇总统计数据为准。三是建立拟发行债券企业数据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四是建立拟上市企业数据平台,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健全奖惩机制,促进信贷投放
市政府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进一步完善对县区金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将金融工作列入县区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促进县区加大融资力度、扩大融资规模;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适当提高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大、贡献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资金存放比例。
附件:1. 抚顺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办法
3. 2012年度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参考指标(略)
市政府金融办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抚顺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奚克路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浩毅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万超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王金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 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李 振 市公安局副局长
于扬福 市财政局局长
白 英 市规划局局长
黄恒标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振东 市建委主任
李立生 市房产局局长
祁 伟 市农委主任
张 哲 市服务业委主任
王 咏 市外经贸局局长
李德明 市环保局局长
赵淑云 市统计局局长
周立成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王奇志 市国税局局长
王进春 市地税局局长
付 学 市工商局局长
张晓宇 市法院副院长
冯 斌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 兵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行长
李延智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杜 鑫 抚顺县政府县长
金 辉 清源县政府县长
那学成 新宾县政府县长
杨 威 新抚区政府区长
鲁 波 望花区政府区长
姜群大 东洲区政府区长
朱光明 顺城区政府区长
夏红军 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徐万超(兼)。
附件2:
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强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有效的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保证各项货币信贷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扩大信贷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地方预算中安排,奖励办法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 此办法奖励范围为我市下列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抚顺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抚顺分行、交通银行抚顺分行、中信银行抚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顺市分行、抚顺银行、锦州银行新宾支行、锦州银行清原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抚顺办事处、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沈东村镇银行、启运村镇银行、银通村镇银行、丰源村镇银行、清原村镇银行和启通村镇银行。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按新增贷款额度奖励标准:1.全年新增贷款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2.全年新增贷款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3.全年新增贷款2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4.全年新增贷款3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按贷款增速奖励标准:
1.全年贷款增幅超过26%的金融机构,奖励2万元;
2.全年贷款增幅超过3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3.全年贷款增幅超过40%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按存贷比奖励标准:
1.存贷比达到60%的金融机构,奖励3万元;
2.存贷比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超额完成计划指标奖励标准:
1.超额完成计划指标5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10万元;
2.超额完成计划指标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表彰:
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对新增贷款前三名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市政府将授予“支持抚顺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机构主要负责人将被推荐为年度“抚顺市劳动模范”,并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向其上级行(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其他有关部门奖励标准:
全市新增贷款超过100亿元,将对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做出贡献的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各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抚顺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统计口径计算相应指标,填报奖励资金考评表,于下一年年初报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抚顺银监分局和抚顺市财政局。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机构按月上报的信贷投放情况对新增贷款额度、贷款增速进行审核,并汇总全市新增贷款排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同时,银监分局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和市银监分局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发布信贷投放信息,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由市财政局向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汇总并报送信贷新增情况,人民银行抚顺市中心支行将对全市各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奖励政策取得实际效果。第十八条 市银监分局将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各项货币信贷政策情况,重点加强对贷款投放质量和效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机构的评奖资格:
1. 虚报数据,骗取奖励资金的;
2. 信贷质量恶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