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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给予部分民政对象节日生活补助通知
(沪民救发〔2012〕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送温暖、保民生、创和谐”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对部分民政对象给予节日生活补助,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的对象及范围

市民政局管理的优抚、救济对象(含市司法所属的老残人员)和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及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月养老金低于850元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

二、补助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每人390元;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贫困户中的不可扶对象、散居五保户每人300元;对传统救济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其他御寒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采取缺什么补什么的办法,实施冬令御寒补助,补助标准为人均230元;月养老金偏低且无子女的“一老养一老”家庭每户300元;市、区(县)民政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对象每人90元(其中伙食费50元,实物补助40元);对在市、区(县)救助管理站滞留的对象,春节期间给予节日伙食补贴每人50元;对长年累月坚持义务为社会救助孤老、重点优抚对象服务的包户组成员进行节日慰问,并赠送少量的慰问品,金额按每人150元掌握。

三、工作要求

1、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好各类救助帮困政策,在落实上述对象补助政策的同时,对当年度享受医疗救助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统筹安排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节日生活补助。

2、为尽早把党和政府及社会的温暖送到民政对象手中,此项工作须在2012年1月22日以前全部落实到位;有关发放情况要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请各区县民政局于2月29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救济救灾处。

四、资金渠道

以上各类对象的节日生活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安排列支。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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