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监局关于做好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特〔2012〕13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院,南昌铁路局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福州天路技术有限公司:
为做好2011年综合年报统计和事故统计工作,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更好地研究、分析和推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通知》(质检特函〔2011〕11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方式和时限
(一)2011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综合统计年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数据以软件方式报送,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纸质数据以邮寄方式报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下同);当2011年数据与2010年数据相比较,出现异常时,要将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与纸质数据一同上报省局特安处。
(二)2011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
事故统计年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上报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1月10日,电子数据以软件方式报送,纸质数据报送至省局特种设备事故中心。同时,请将已完成的2010年、2011年事故结案材料于2012年1月15日前邮寄至省局特种设备事故中心。
(三)电子数据填报网址
电子数据填报网址为http://nianbao.cnisn.org,统计年报信息系统于2012年1月1日至2月15日正式开放。
二、统计口径
(一)2011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综合统计年报数据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08〕105号)为准,并注意以下事项:
1.表2中,职工人数按技术职称分类中,不包括技术工人,只填报在岗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数据;“检验人员小计(人)”是指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数量。
2.表3的填报单位为总局、省局、地市局所属的质检系统检验机构和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3.表4中,基本建设项目中7-13栏是指一个基建项目的整个投资建设到工程竣工完成过程的填报,项目完成后不继续填报。
4.表5中,当年在用设备总计=上一年在用设备数+2栏-4栏,5栏=(56+57+58+59)栏。
5.表6中,单位数独立填报;气瓶检验机构是指具有单一气瓶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具有气瓶检验资格的综合检验机构不属于气瓶检验机构;2栏=(5+7+9+12+15+17+21+24+27+30+33+35+38+41+43+45)栏,3栏=(6+10+13+18+19+22+25+28+31+36+39+46)栏。
6.表15的数据应与上报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数据相一致。
(二)2011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
1.事故年报统计数据要按照总局115号令规定的内容上报,并附相关照片和文字说明。
2.事故年报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499-1995)计算。
3.事故快报后,事故信息要通过事故续报、结报不断完善。事故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三、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探索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特种设备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做好特种设备统计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及时完成统计年报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要科学准确界定和统计特种设备事故。对有争议的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可以参照经总局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事故案例界定(见附件),进行事故的分析界定,并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各单位要组织填报单位认真填写统计数据,仔细审核汇总数据,及时上报准确、完整的年报数据。
四、联系方式
为保证2011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质量,各单位如在统计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安处联系。
联系人:郑强 联系电话:0591-87809144
qq群号:72147503
附件:2011年事故界定分析案例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
2011年事故界定分析案例
案例1,2011年3月25日,某游乐园发生一起电梯一般事故,造成2人受伤。事故发生时,一群小学生正在乘坐动物园至游乐园区的过山电梯(自动扶梯),由于乘坐6号电梯的小学生的书包掉落并卡在该电梯的梳子板口处,引发该电梯紧急制动,导致在1号和2号电梯接口平台处学生滞留过多,出现拥挤现象并有学生跌倒,引起1号电梯紧急制动,造成乘坐1号电梯的50多名学生向后跌倒,其中2人骨折,3人住院观察。
界定分析: 该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原因系设备管理缺失和设备相关人员(学生)的不安全行为引发事故,事故后果符合《条例》规定的事故下限,应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案例2,2011年3月23日,某公司租用的一台叉车在厂房内作业过程中碰撞到车间内临时搭建的粉刷涂料用的脚手架,致使脚手架上高空作业的1名建筑工人(无防护措施)从6米高处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界定分析: 该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操作者的违章操作或者操作不当,导致设备发生碰撞,事故属于不安全行为引发,事故后果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事故下限,应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案例3,2011年6月10日,某厂房电梯轿厢不平层停在4楼与5楼之间,1名管理员在未通知维保公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电梯进行查看。此时,电梯突然运行至5楼平层,该管理员被夹在层门与轿门之间,后经消防及维保人员救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界定分析: 该事故是由于设备(电梯)本身的故障即设备不安全状态和相关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共同作用导致,事故后果符合《条例》规定的事故下限,应当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案例4,2011年7月29日,某建材制造公司一台蒸压釜快开门被弹开,造成蒸汽泄漏,致一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罐体及釜盖未损坏,联锁保护装置失效,是否构成爆炸事故。
界定分析: 事故罐体及釜盖未损坏,但已分离,釜内压力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事故本质特征符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规定的爆炸定义,应当属于爆炸事故。
案例5,2011年8月16日,某物流公司一名员工操作一台叉车卸完货物后,空车从2号仓库2号门位置开往3号仓库,另一名该公司外协装卸员工从2号仓库奔跑离开,由于两者之间路线刚好停着一辆大货车,遮挡两者的视线,叉车与这名外协装卸员工在大货车车头前方位置相撞,此人后退倒地,后脑与地面相撞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界定分析: 该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操作者的违章操作或者操作不当,同时相关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碰撞,事故属于不安全行为引发,事故后果符合《条例》规定的事故下限,应属于特种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