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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2〕1号)


州政府各部门:

《2011年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1年州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州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1〕33号)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结合州政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州政府工作部门,州政府特设、直属管理机构,部分承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等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 组织领导。在州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分管机关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指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分为共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和加分考核指标四类。

(一)共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信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保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治庸问责”活动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由州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制定下达。

(二)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包括重要职能工作考核指标、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两部分。

1.重要职能工作考核指标是指被考核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的最能体现自身职能特点的工作目标。已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与被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予以确定。

2.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是指州政府为增强行政效能、提高政府执行力,统一要求政府各部门抓好落实的工作。包括依法行政、建议提案办理、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4个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三)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第三方评估是由州考核领导小组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有关领导和服务对象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客观评价。包括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分别由州考核办、州优化办和治庸办制定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四)加分考核指标。加分考核指标包括表彰加分指标和特别贡献工作考核指标。

1.表彰加分指标是指被考核部门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争先晋位、提升形象、超额完成任务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工作。此项指标由被考核部门提出申请(附奖励证书等相关资料),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2.特别贡献工作考核指标是指被考核部门在推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较大、成绩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的工作。由各考核小组提出建议,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州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的总分构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集中检查测评形成的共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第三方评估和加分指标得分综合汇总确定。其中:共性工作考核指标30分、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60分(其中:重要职能工作考核指标50分、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10分)、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10分、加分考核指标最高为5分。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自查。2012年1月15日前,各被考核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州政府政务督查室)。

(二)集中考核。2012年2月29日前,由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听汇报)、查(查报表、文件和原始记录等)、核(对各部门自查评分情况进行复核)、议(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组织被考评部门干部、群众对本部门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测评)等办法,对被考核部门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共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加分考核指标。对共性工作指标的核定,各综合考核小组要根据实地考核情况,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加分指标的考核,由被考核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中的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指标的考核,由州政府法制办、应急办、督查室、电子政务办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集中考核结束后,各综合考核小组对考核情况要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汇总报告,报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汇总。2012年3月6日前,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综合考核小组情况,提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建议名单,形成考核情况综合报告。

(四)审核。2012年3月9日前,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初审,初审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核,最后提交州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名单。

第七条 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定。

年度综合考核分为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先进单位3个档次。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单位,8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按照达标单位3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先进单位名单,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进入先进单位行列,但不由州级财政负担经费的部门不占地方管理单位指标,形成的空缺由未进入先进单位行列的地方管理单位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八条 奖惩办法。按恩施州办发〔201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2011年州政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单位(54个)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宗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委、州环保局、州旅游委、州交通运输局(含州高路办)、州水利水产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生局(含州卫生监督局)、州人口和计生委、州审计局、州外侨局、州统计局、州林业局、州粮食局、州安监局、州扶贫办、州移民局、州政府国资委、州物价局、州社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规划局、州畜牧兽医局、州经管局、州广电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招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州药办、州经济开发区、州铁路办、州供销社、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州药监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州烟草专卖局、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州气象局、省无线电管理处、州政府驻京办、州政府驻汉办

(上述各部门下属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未单列为考核对象的,与主管部门享受同等待遇。)

附件二
州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10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3分,由州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⒈未按要求组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报送执法人员名册,执法人员未按要求持证执法的,扣0.2分;

⒉未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备规范性文件,或者违反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扣0.5分;

⒊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州单行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不按规定时间反馈的,扣0.2分;

⒋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扣0.5分;

⒌经案件评查,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扣0.2分;

⒍未按要求办理政府交办的信访复查复核案件的,扣0.5分;

⒎每月报送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少于1篇,未完成年度政府法制工作信息报送任务的,扣0.4分;

⒏未按要求报送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0.5分。

二、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理(2.5分,由州政府应急办负责考核)

⒈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国家、省或州领导点名批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0.6分;

⒉未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重要信息第一时间报告州政府及州政府应急办,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上报),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扣0.5分;

3.对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应急办下达的应急通知、指令和任务,没有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扣0.4分;

4.未按规定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和评估分析的,扣0.5分;

5.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规定的政务信息报送及约稿任务的,扣0.5分。

三、建议提案办理(2.5分,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无规章制度的,扣0.4分;

⒉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经协调仍不接受办理任务的,扣0.3分;

⒊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扣0.3分;

⒋未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或委员沟通的,扣0.4分;

⒌建议提案答复文书不规范,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扣0.4分;

⒍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扣0.3分;

⒎遗失建议提案原件的,扣0.4分。

四、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2分,由州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考核)

⒈未明确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分管领导,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相关工作的,扣0.2分;

2.未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发布、网上办公和保密等相关制度,制定网站等系统应急预案,落实相关责任的,扣0.4分;

3.未严守保密规定,单位内部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不符合安全、稳定、可靠要求,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扣0.3分;

4.政策文件、公示公告和其他政务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政民交流渠道不畅通,未及时发布信息公开年报、未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未设立办事指南,不能提供网上服务的,扣0.6分;

5.单位内部使用政府协同办公系统进行办公的工作人员业务不精、操作不熟,未及时收发文,没有在网上办文的,扣0.3分;

6.未组织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学习、培训的,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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