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报送的《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西安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卫生部等17个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年度目标。
1.2011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达到应保尽保;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60%。
2.2012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7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65%,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5%;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65%。
3.2013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0%。
4.2014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75%,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5%;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5.2015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二、工作要求
(一)市、区县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5年内使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3000张;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二)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应保尽保,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的参保(参合)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三)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县要设立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原则上设在辖区内政府举办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本区县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任务,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治疗工作;村卫生室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四)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乡镇)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五)加强精神疾病监测,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完善重性精神疾病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网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的监测工作,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全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培训和评估。区县级精神卫生中心负责本区县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业务技术指导和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数据及随访情况网络登记上报工作。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现、建档、报告和等级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数据及随访情况网络登记工作。其它设有精神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断、报告及登记上报等工作。
(六)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的干预,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一是在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干预方面,重点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二是在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预防、干预方面,重点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三是在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方面,重点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四是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的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五是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将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七)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每年围绕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针对学校、特殊人群单位和社区的不同要求,编印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系列培训教材,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全市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2.建立西安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究制定重大决策,提出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目标。市级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总工会、共青团西安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成员由以上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区县精神卫生工作。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的辖区管理职责,组织看护小组看护好精神病人,各居委会(村委会)依托居(村)委会干部、助残员、楼长、邻居等组成看护小组,为缺乏家庭看护能力的患者提供医疗看护、家庭康复和生活照料。社区医生定期巡查指导,促进精神病人在社区的康复工作。
(二)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范畴,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报销范围。财政部门与残联组织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精神疾病患者康复救助项目,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三)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负担。继续办好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向群众提供便利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
2.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宣传单位和新闻媒体,通过大众化的信息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群众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参保参合费用和以上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5.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6.残联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统计、就诊、服药、住院、患者监护人培训等工作,在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积极开展精神残疾预防和康复工作,通过实施康复项目对贫困精神疾病患者予以救助。
7.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排查、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8.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9.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的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10.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以及本市管理的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
1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精神疾病治疗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管。
12.工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缓解职工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切实维护患有精神疾病职工的合法权益。
13.共青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心理健康提供有效服务,帮助青少年养成健康的生活品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14.妇联组织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咨询和维权服务。
15.老龄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中老年人群及其家庭成员和看护者中开展老年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工作,宣传普及老年性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问题的有关知识。
(四)技术保障。
成立西安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负责精神疾病患者社区(乡镇)基础管理或个案管理工作。
(五)加强督导。
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