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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11〕2511号)、原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换发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深交〔2006〕44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核发货运车辆ic卡道路运输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交〔2009〕257号)以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厅局《关于强制推广应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粤安监〔2009〕6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我局决定开展2011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为契机,围绕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发展的主线,认真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全面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责任制,每一次车辆审验都是对企业和车辆的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做到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执行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2011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顺利有序推进审验工作,成立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甫伶(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李 川(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刘贵明(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调研员)

成 员:综合科、科技智能科、窗口和综合业务科、安全管理科、危险品运输管理科、集装箱运输管理科、普通货运管理科、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川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窗口和综合业务科,负责对全市道路货运车辆审验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林海映,联系电话:83177295,传真:83177950。

三、任务分工

(一)窗口和综合业务科(审验办公室)

负责拟定年审工作方案,统筹各个行业管理科及各行政服务窗口开展年审工作,对年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及解决方案;负责ic卡《道路运输证》领用、分发、登记、核销工作;配合科技智能科落实各窗口的网络、软件调试以及硬件配置(含制证设备、读卡器、pos机及相关耗材等)的申领和分发;负责省运政系统的业务锁定和解锁等。

(二)综合科

负责各窗口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置、调剂;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科技智能科

负责技术保障,具体落实技术保障及设备配置的实施工作,包括省运政系统的用户管理、站点网络开通、维护,票据打印机、制证设备、读卡器、pos机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数据等全面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丛文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车辆年审的要求调整省运政系统的功能,实现科技手段管理的目标。

(四)安全管理科

负责监督行业管理科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监督、检查企业的整改情况;承担年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五)危险品运输管理科

负责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工作,包括制定危运行业详细年审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对危运行业的车辆年审工作,组织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车辆年审材料审验、归档,车辆年审结果录入省运政系统等工作;按照年审要求及标准,结合危运行业经营资质许可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备及执行落实情况、驾驶员和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保购买情况、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专用停车场配备情况、危运车辆gps的安装使用及数据上传至委监控平台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省运政系统和gps监控系统中认真核对、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并出具实质审验结果。

(六)集装箱运输管理科

负责全市道路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冷藏保鲜)、重型自卸车(包括泥头车、运砂车、混凝土运输车)、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年审工作,包括制定专用运输、重型自卸车与大型物件运输行业详细年审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对专用运输、重型自卸车与大型物件运输行业的年审工作,组织实施对专用运输、重型自卸车与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核查,车辆年审资料、数据录入等工作,重点对所监管的重型货车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定位功能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现场核查;并结合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集装箱运输企业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驾驶员社保购买情况、挂靠车主签订挂靠合作经营合同情况、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gps的安装使用及数据上传至委监控平台情况及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企业、车辆、驾驶员、挂靠车主相关信息变动在集装箱整治系统的录入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在省运政系统和gps监控系统中认真核对、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并出具实质审验结果。

(七)普通货运管理科

负责规模在10辆车以上(含10辆)普通货运企业车辆、规模在10辆车以下拥有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车辆年审工作,包括制定10辆车以上(含10辆)普通货运企业详细年审工作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对较大规模普通货运企业的年审工作,组织实施对普通货运车辆的现场核查,车辆年审资料、数据录入等工作;对本行业中的重型货车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定位功能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现场核查,结合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重型货运车辆gps的安装使用及数据上传至交委监控平台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省运政系统和gps监控系统中认真核对、补充、完善企业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并出具实质审验结果。

(八)各行政服务窗口

负责规模在10辆以下(不含有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车辆年审工作,包括受理当事人的年审申请,对照年审要求、标准进行审验、签注。负责对从危险品运输管理科、集装箱运输管理科和普通货物运输管理科转来的已经审验合格的车辆,办理后续签注、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备案、车辆违章情况的核对、处罚等相关手续;负责对审验通过的车辆进行ic卡《道路运输证》的读写、核发;负责对纸质《道路运输证》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予以核发。

四、审验范围与时间

由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了新版《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和粤港出入境货运车辆,审验时间为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限前2个月内。

五、审验内容

审验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管理等,主要有:

(一)证件有效性方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合法、有效性;经营业户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等。

(二)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车辆违章处理情况;危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危运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规模、视频监控、安全设施等情况等。

(三)车辆技术状况方面: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及二级维护情况;车辆外形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危运车辆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验等情况;危运车辆油罐车(道路运输证有汽油运输范围的)油气回收改造情况等。

(四)行车安全方面:发生重特大及以上行车责任事故情况;危运车辆、专用运输车辆、重型自卸车、大型物件运输及重型普通货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接入市交通运输委监控平台情况等。

(五)从业人员方面:驾驶员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危运车辆押运员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危运车辆、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购买社保、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情况;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与挂靠车主按照深圳市拖车协会合同版本要求签订合作经营合同情况等。

具体标准详见:深圳市货运车辆审验评分表(附件1)及深圳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评分表(附件2)。

六、审验工作程序

(一)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重型自卸车、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及规模在10辆车以上(含10辆)普通货运企业的车辆审验。危险品运输管理科、集装箱运输管理科、普通货运管理科按照本科年审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组织实施审验工作,并将审验结果录入省运政系统。

(二)规模在10辆车以下拥有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其名下所有车辆均由普通货运管理科组织实施审验工作;规模在10辆车以下且无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经营者向行政服务窗口提交须审验的道路货运车辆的相关申请材料,各行政服务窗口结合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年审标准,并要求企业现场签订《道路运输业户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3)、《道路运输车主(驾驶员)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后,对企业货运车辆和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核对、修正、完善录入企业及车辆信息,完成签注、读写ic卡等工作。

(三)既投放专用运输车辆或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又投放普通货运车辆的企业,由集装箱运输管理科负责审验。危运企业的其它货运车辆由危险品运输管理科负责审验。

七、申请审验提交资料

经营者向审验单位提交须审验的道路货运车辆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ic卡《道路运输证》原件(已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应同时提交纸质《道路运输证》原件);

(二)检测站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三)与原件一致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司签章);

(四)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提供与原件一致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凭证复印件(公司签章);

(五)与原件一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罐体检验合格报告(公司签章);对需进行油气回收改造的,同时提供与原件一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油罐车油气回收检验合格报告(公司签章);

(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车辆技术档案;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审验的实施

危险品运输管理科按照车辆审验评分表,对危运车辆逐车进行审验;集装箱运输管理科、普通货运管理科按照车辆审验评分表分别对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车辆、重型自卸车、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规模在10辆车以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规模在10辆车以下拥有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车辆采取资料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管理较差的企业车辆及纯挂靠企业的挂靠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各行政服务窗口审验工作以资料核查为主,现场核查为辅。

车辆审验中如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审验小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予审验合格。

九、信息录入

(一)危险品运输管理科、集装箱运输管理科、普通货运管理科、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对各自年审通过的货运车辆录入相关审核资料。危运车辆及进行了现场抽查审验的专用运输车辆、重型自卸车、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需录入车辆年审评分表的具体内容和审验结果,对其余未进行现场审验的车辆,各行业管理科只录入车辆年审评分表的审验结果。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对已录入车辆年审评分表审验合格结果的车辆核对其二级维护备案、综合检测签章、车辆违章、审验有效期等情况,将审验时间及有效期等信息录入ic卡《道路运输证》。对10辆车以下且无重型货车的普通货运企业车辆,由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完成所有审验手续。

(二)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录入相关审核资料时,应首先在省运政信息系统的车辆信息中输入核定报废日期,系统将按如下办法自动生成年审有效日期:

1.对没有输入车辆核定报废日期的,系统将根据车牌号尾数生成年审有效日期。

2.对车辆核定报废日期早于系统根据车牌号尾数生成的年审有效日期的,年审有效日期为核定报废日期。

3.对车辆核定报废日期早于年审当天的,系统会提示核定报废日期已过,不予年审。

4.对已到达报废期限的营运车辆,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并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加盖检验专用章延长有效期的,可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的有效期内对该车辆进行审验,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三)行业管理科及行政服务窗口在年审时应对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1.发现审验车辆核定报废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为空的,应予补录。

2.发现业户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手机号、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联系电话、负责人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数据不全或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补充调整。

十、签注

对审验合格的车辆,行政服务窗口应对其《道路运输证》进行审验签注。

(一)审验签注

在ic卡《道路运输证》录入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及审验有效期,并更新相关审验信息。

对于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应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注明车辆技术等级并加盖“审验专用章”。

(二)审验有效期的规则

1.有效期年份为审验当年的下一年。

2.有效期月份根据审验车辆牌号尾数确定。如尾数是“1-9”数字段的,即确定其月份分别为1、2……9;尾数为“0”的确定为10月;尾数为“a-m”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1月;尾数为“n-z”13个字母段的,确定为12月。

3.有效期日期为有效期月份的最后一天,如有效期月份为2月统一确定为28日。

(三)新投放车辆签注

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投放运输的车辆,当年不需要审验,但应在其配发的ic卡《道路运输证》中录入车辆技术等级、当年审验合格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并签注“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有效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方法

车辆行驶证登记日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不满1年的,不需要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统一确定为“一级”。

车辆行驶证登记与车辆办理营运手续日的时间差超过1年的,则需要经过检测确定车辆技术等级。

2.审验有效时间确定方法

审验有效期统一按照本通知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一、纸质《道路运输证》的审验发放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省营运车辆只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新增营运车辆不再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现有营运车辆已配发的纸质《道路运输证》应在车辆年度审验时由各行政服务窗口收回。危运车辆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交〔2010〕1113号)要求,仍保留纸质《道路运输证》,与ic卡《道路运输证》并用。

对涉及出省经营确需配发纸质《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经营者应向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合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核发纸质《道路运输证》副本。

十二、ic卡《道路运输证》的发放

对于未领取ic卡《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各行政服务窗口应在货运车辆通过年审后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核发办法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开展2009年度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及道路运输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深交〔2010〕41号)执行。

十三、粤港出入境货运车辆审验

粤港出入境货运车辆年审参照原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粤港澳出入境道路运输车辆审验工作的通知》(粤交运〔2006〕1181号)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则开展车辆审验工作,年审时间参照国内运输车辆规定执行。

十四、审验注意事项

(一)货车挂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挂车不再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也不需要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挂车的使用期限以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期限为准,审验机构在车辆行驶证的有效期内对车辆进行审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挂车可不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对车辆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外廓尺寸(形状)、核定载重质量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应在车辆检测报告上注明。对车辆实际数据与《机动车行驶证》数据不符的,年审不予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营者提供车辆技术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检查合格后,再予以年审。

对于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在车辆技术档案中进行记录的,应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处罚后,再予以年审。

对于车辆技术档案数据与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档案数据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及时向审验机构报告车辆技术档案资料的变更情况,确保审验机构能及时更新车辆管理档案的相关数据和内容。

(四)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运输的行政许可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对于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民用爆炸品”或“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原许可机关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所属该企业的运输车辆不再组织审验。上述企业可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许可。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货车应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gps);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重型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2吨的道路货运车辆,含集装箱车、重型自卸车<包括泥头车、运砂车、混凝土运输车>、汽车列车),年审不予通过;新投入运营的车辆需按规定安装后再予办理营运手续。

(六)各行政服务窗口在受理各类申请业务时应查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七)各行政服务窗口在验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时,必须登录“深圳信用网”( http://www.szcredit.com.cn/)进行信息比对。

十五、审验要求

(一)货运车辆的年度审验工作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是强化后续监管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年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审验小组应严格遵照本通知执行,做好阶段性数据汇总上报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局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货运车辆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审验小组应当报送书面总结至局货运车辆审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深圳市货运车辆审验评分表;

2.深圳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评分表;

3.道路运输业户安全生产承诺书;

4.道路运输车主(驾驶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1
深圳市货运车辆审验评分表

企业名称: 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

序号

审验项目

评分标准

企业

自评

审验

评分

1

营运证照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证不符之一者扣20分。

2

违章处理

车辆有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扣20分。

3

车辆技术

(1)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备案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各扣20分;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外型、结构的扣20分;

(3)车辆技术档案不规范完整的,扣20分;

(4)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12吨的道路货运车辆,含集装箱车、重型自卸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的,年审不予通过。

4

登记手续

未到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登记的扣20分。

5

行车安全

发生重特大及以上行车责任事故扣20分。

6

车容车况

(1)损坏反光镜、车头灯、车尾灯、面罩等之一者扣5分;

(2)保险杠不牢固或有铁丝、绳索捆扎的扣5分;

(3)车辆尾气目测严重冒烟的扣5分;

(4)车门设备不完好者扣5分;

(5)货箱不牢固、易散落货物的扣5分;

(6)车辆灯不全,缺一扣5分;

(7)车号牌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之一者扣5分;

(8)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之一者扣5分。

7

从业人员

(1)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者扣20分;

(2)不与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扣20分;

(3)不为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购买社保扣20分;

(4)不与集装箱运输挂靠车主按规定签订挂靠合作经营合同扣20分。

审验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说明

审验结果由审验单位在相应选项内打勾。未扣分或扣分在19分内为合格,扣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为不合格。


审验人员: 审验时间:

附件2
深圳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评分表

企业名称: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

序号

审验项目

评分标准

企业

自评

审验评分

1

营运证照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无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证不符之一者扣20分。

2

保险

未按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扣20分。

3

违章处理

车辆有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扣20分。

4

车辆技术

(1)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各扣20分;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外型、结构的扣20分;

(3)车辆技术档案不规范完整的,扣20分;

(4)未按规定安装gps或安装gps但未将营运车辆相关信息按规定传输到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行业gps监管平台之一者扣20分。

5

登记手续

未到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登记的扣20分。

6

行车安全

(1)发生重特大及以上行车责任事故扣20分;

7

车容车况

(1)损坏反光镜、车头灯、车尾灯、面罩等之一者扣5分;

(2)保险杠不牢固或有铁丝、绳索捆扎的扣5分;

(3)车辆尾气目测严重冒烟的扣5分;

(4)车门设备不完好者扣5分;

(5)灭火器及附属装置不全、无效或装置不当者扣10分;

(6)车辆灯不全,缺一扣5分;

(7)车号牌不按规定位置悬挂之一者扣5分;

(8)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无罐体质量技术检验合格证扣20分;

(9)使用移动罐体运输危险货物的扣20分;

(10)未按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牌扣20分;

(11)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之一者扣10分。

8

专用停车场

(1)车辆没有专用停车位的扣20分;

(2)车辆所在停车场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扣20分;

(3)车辆所在停车场地处居民生活区的扣20分。

9

从业人员

(1)驾驶员、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或未配备押运员扣20分;

(2)不与驾驶员、押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劳动合同扣20分;

(3)不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购买社保扣20分。

10

油气回收

对运输汽油的油罐车,没有油气回收检验合格报告的扣20分。

审验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说明

审验结果由审验单位在相应选项内打勾。未扣分或扣分在19分内为合格,扣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为不合格。


审验人员: 审验时间:

附件3
道路运输业户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交通运输委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我作为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工作;
二、确保本企业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加强本企业道路货运车辆安全管理,不擅自改装车辆、拒绝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维护货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坚决做到不配装禁运货物,不超载、不超限;
五、确保所有营运车辆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六、按照交通管理要求,定期及时做好车辆年审、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七、按要求上报交通安全事故,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法人代表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〇年  月  日

附件4
道路运输车主(驾驶员)安全生产承诺书

市交通运输委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我作为 (车牌号码)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为保证安全驾驶车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不断学习新颁布的交通法规及政策,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驾驶素质,做到知法、懂法、遵法;
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服从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坚决做到持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上岗;
三、不擅自改装车辆、拒绝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维护货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坚决做到不配装禁运货物,不超载、不超限;
五、在驾驶车辆时集中精力,严格按操作规程驾车,不违章作业,不疲劳驾驶;
六、按照交通管理要求,配合企业定期及时做好车辆年审、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并购买相关的车辆保险;
七、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按要求及时上报,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车辆实际使用人(签名):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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