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五日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医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各族群众就医用药安全为目的,以《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打防并重,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净化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用药环境,切实保证各族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借助虚假宣传,打着各种“学会”、“协会”、“医药科研单位”等幌子,假借“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验)”、“义诊”、车体药品医疗广告等形式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五)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
(六)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
1.以“新闻报道”、“专版”、“专题片”、“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专题讲座”等形式发布的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2.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宣传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3.把保健食品混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的保健食品广告。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违法违规行为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坚持“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责任,做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工作。依法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药品流通领域中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零售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医药代表及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医药代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以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对发现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规范“健康讲座”、“健康普查”、“免费体检(体检)”等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从严查处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以及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要求,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坚决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活动;对在“义诊”活动中非法销售药品行为的人员,要及时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定点单位的监管,取缔非法坐堂行医,对存在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定点单位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各级公安部门要对医药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介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制售假劣药品、非法行医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加大侦查侦办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要会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严格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播放和登报工作。
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监察局和纠风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9年3月6日-3月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自治州成立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全州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本辖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员制度,并将联系员名单于2009年3月10日前报送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9年3月11日-5月15日)为组织实施阶段。
(一)自查清理。各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召开自查部署会,发动、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自查自纠零报告制度,制作自查自纠登记表,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每周上报一次自查自纠情况。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要自查本单位已经或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要自查是否存在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出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用于开展非法诊疗活动、销售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要自查是否存在非法坐堂行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广告业主自查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违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纠正,同时上报整改落实报告。
(二)执法检查。各县市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部门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坚持以部门执法为主,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为辅,开展执法检查,并根据市场管理情况,确定检查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对存在问题的广播电视媒体、报社、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广告业主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整改复查。各县市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复查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重点督查。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9年5月16日-5月25日)为总结阶段。
各县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于2009年5月25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报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监督,细化责任制,对行动不力、敷衍塞责、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部门和人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县市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辖区医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问题。要在采取“拉网式”普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分工协作,完善机制。各县市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强化技术监督,创新监管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努力建立医药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和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完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强化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形成综合整治高压态势和整治合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和普及卫生、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就医用药常识,增加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发动群众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重大案件查处等情况,以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整治工作氛围。
六、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县市和各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组长:叶尔肯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葛国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博拉提 州卫生局局长
陈正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哈山 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继东 州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吴波 州人民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郝新春 州公安局副局长
赵淮跃 州卫生局副局长
托合塔尔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帕尔哈提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布尔力克 州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高龙海 州文体局副局长
赵惠萍 州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白力汗 伊犁日报社党委副书记、社长
葛栋 伊犁电视台台长
仇家军 伊犁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员由各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托合塔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落实整治工作方案,做好专项整治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和总结工作。
联 系 人:宋冠英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处处长
王书俊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注册管理处处长
联系电话:0999-78361107836106
传真:0999-80377118025203
邮箱:lzb2004315@163.com
附件:
自治州打击非法行医、销售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内容
本期
累计
医疗服务市场
检查医疗机构(家)
检查医疗机构覆盖面(%)
查出以非法“义诊”“讲座”等形式非法行医(个)
查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科室、房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个)
查出药店非法坐堂行医(个)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起)、(人)
医疗广告
监测媒体(家)
监测媒体覆盖面(%)
发现违法广告(件)
移送(件)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药品市场
检查涉药单位(家)
检查涉药单位覆盖面(%)
查出以“义诊”“讲座”等形式非法销售药品(个)
查出医疗机构对外出租科室、房屋非法销售药品(个)
查出零售药店出租柜台(个)
查出非法医药代表(个)
查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个)
查出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许可证(个)
查出假劣药品品种(个)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起)、(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监测媒体(家)
监测媒体覆盖面(%)
发现违法广告(件)
移送(件)
处罚(件)
罚没款金额(万元)
暂停销售药品(个)
填表说明:1、本表实行周报制度,于专项整治期间每周五上午12:00(北京时间)前上报;2、本表涉及其他部门的项目,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汇总后一并上报;3、本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4、联系单位:自治州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