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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20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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