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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20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种子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种子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种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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