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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增加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承担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的职责。

(七)增加预算绩效评审的职责。

(八)增加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预算分配决策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十一)强化公共财政服务职能,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

(十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三)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对会计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本级预算调整建议和市本级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区级财政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四)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和集中收付制度;指导监督市国库业务,指导全市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编制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

(五)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工作。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管理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综合管理,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汇总、统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外贷(赠)款有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性债务计划及偿债建议并组织实施。

(九)参与研究财政性投融资政策和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参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有关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会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十二)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快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四)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处理局日常工作;对局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综治、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应急事项处理和综合性接待等工作;指导市财政学会的业务。

(二)综合处

参与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负责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减免的审批事务,参与审批收费标准;统一管理全市财政票据;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批事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提出税收政策的建议,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等事项;开展税源调查分析,参与税收政策的调研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及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工作;参与局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协调办理法律顾问工作具体事务;组织全市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

(四)预算处

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建议;负责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和区级财政体制的管理;分析预测财政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等财政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工作建议,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预算;审核、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定额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负责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指导区级财政工作。

(五)国库处

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收入缴纳、财政收支和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负责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区级财政银行账户管理;指导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牵头拟订驻外机构的生活待遇标准、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标准;牵头拟订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查政策;牵头拟订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相关政策;拟订旅游、人才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拟订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审核。

(七)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广新、宣传、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的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负责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

(八)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参与研究财政性投融资政策和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城市维护项目及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基本建设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和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审核拨款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性债务计划及偿债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汇总、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农业处

承担农办、农业与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拟订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管理和政策;拟订负责离退休以及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有关财政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企业处

承担经济、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承担市属国有工业交通、市政和房地产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二)外经金融处

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研究设立基金公司相关事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的管理,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

(十三)会计处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管理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发布;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业务的工作。

(十四)公共资源监管处

研究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问题,拟订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审核公共资源非市场配置方式;负责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目录,按规定审核公共资源配置目录的调整;负责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备案与审查,监督配置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牵头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事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事务;按规定权限承办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务;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处

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其他处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用于补助区、镇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组织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政府项目采购方式;指导区、镇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政府采购协会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

(十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1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市政府、市财政局等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市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对办公用房的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市财政局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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