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民政局(加挂“厦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和促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标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与监察工作,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队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和协调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分配中央和省级、市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调拨、分配、管理救灾物资并监督使用,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指导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政策性自然灾害保险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负责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指导地名管理和楼门牌设置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机构的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办理老区建设相关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省、市老区扶建项目资金,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政务协调、督查督办、公文处理和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宣传信息等工作;协调做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和专题调研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民政信息化建设;负责有关民政立法、执法监察等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工作;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民政系统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全市民政事业社会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民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系统年度民政事业行政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发展经费和各项基金的预算编制及结算报告工作;审核、分配系统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及拨款指标;负责系统民政事业的行政经费、经常性经费、专项发展经费、工程建设经费及各项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检查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系统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统计工作;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财务、统计人员培训和会计证的申请、年检、审核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承担政府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沟通联系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和登记工作;负责对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各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和取缔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团体和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台湾地区经贸社团)在厦设立办事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市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我市救灾生活保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承办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和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管;协调组织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工作;承办政策性灾害保险工作;指导全市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办理涉及老区的事务;承办老区扶建项目资金审核;负责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的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拟订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生活补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建设管理;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管;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政策措施;承担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优抚处
拟订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参战退役人员、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等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
(六)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人力资源、教育部门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工作;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组织指导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先进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表彰活动;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研究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八)区划地名处(市勘界办公室)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事务,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制定地名规划,负责地名信息化工作;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管理地名档案资料;负责政区图和地名图书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属于“三无”对象的社会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的收养工作,指导市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返乡和安置工作;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双拥共建工作办公室
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双拥工作政策、法规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双拥工作,指导、协调军警民共建活动和市、区两级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军民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厦部队的“安居”工作,协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双拥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典型经验;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拥军支前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部队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军需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重要军需物资的紧急调配、征用,协助部队搞好后勤社会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贸企业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产品生产供应和研制开发;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军地厂队“三挂钩”活动,配合部队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市扶持部队发展副食品生产的计划安排及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承担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承办局党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奖惩、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党委(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外可称厦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对外可称厦门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