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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协调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将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承担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职责。

(四)增加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产业布局及工业园区建设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增加全市节能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市节能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节能评估与审查的职责。

(六)增加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增加联系全国各地闽商商会,建立对外联络制度的职责。

(九)增加负责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我市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的审核工作的职责。

(十)加强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产业振兴、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调度和保障工作;加强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加强综合协调,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加强全市节能规划、指导、协调,促进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工业领域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工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方面的规划、计划、导向目录等政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参与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经济运行应急调度机制,建立工业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管理、预案防范和培训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建立工业企业服务机制;负责煤、电、油、气、运的调度和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指导、协调我市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指导、协调与台湾产业对接有关工作;拟订培育发展产业链、产业集群意见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产业布局及工业产业园区建设。

(四)负责提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导向,指导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结构调整工作;组织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建设;按规定审批、核准、备案全市工商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编报支持工业企业各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落实。

(五)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和监测;指导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以取代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并发布能源信息;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煤炭等能源产品的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电力设施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能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节能评估与审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七)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工业设计等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等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重点发展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和品牌工作;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盐业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我市军品生产任务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新产品研制等的审核工作;负责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

(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开展工业产品市场分析调研;负责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九)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牵头拟订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服务全市乡镇企业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行业管理;受理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申请,负责有关担保业、典当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协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协调组织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扩大出口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地产工业品出口,推动工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解决工业企业进出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工业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

(十三)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扶持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指导、协调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部委机关、外省市政府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系全国各地闽商商会,建立对外联络制度;承担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闽西南五市、闽粤赣十三市区域经济合作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发展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建立、健全、落实局机关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报送、机要、档案、保密工作,督查信访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牵头开展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文电工作;按规定负责编制局机关预决算草案,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内外接待的联络事务;负责直属单位、系统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审查和呈报。

(二)综合和法规处(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研究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组织协调综合性经济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指导有关地方性行业法规的起草;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局机关有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工业经济方面的宣传工作;负责市工业网站的管理及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全市经济社团、行业协会有关工作;协调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工作。

(三)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调控方案、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总量平衡,推动企业加强营销工作,促进产销衔接;建立并组织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运行调度机制和应急调度机制,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重要生产原材料等的调控方案;指导推动企业品牌发展;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服务机制,做好全市工业企业服务热线日常工作;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监督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工业国防动员工作。

(四)投资和技术进步处

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国家工商领域产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工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指导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搬迁改造、结构调整工作;组织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监测分析全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动态;按规定负责管理工商领域投资项目,承担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核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技改项目确认书;拟订并组织实施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利用政府资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编报支持工业企业各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落实。

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推动全市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和推动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负责组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协调组织全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及全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奖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技术创新资金、市产学研发展资金等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预算、实施和管理;负责市产学研管理办公室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办公室具体工作。

(五)行业处

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原材料工业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工作,负责审核全市制造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有关行业准入管理事项;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实施国家各行业发展专项;负责产业发展规划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及各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培育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方案及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建设;指导、协调我市工业企业与央属企业合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我市办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盐业管理工作;负责参与药品器械储备和灾情、疫情突发事故及地方常见病药品的紧急调用工作,参与市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管;负责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军品管理的职责,承担促进军工技术转民用的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企业处(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

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参与指导和规范创业投资业发展;指导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指导企业融资工作,组织协调政银企合作;负责指导和服务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牵头拟订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的监督管理;承担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受理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受理全市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申请;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协调解决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市产业损害调查与维护产业安全工作。

(七)能源处(市电力执法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和发展新能源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

负责全市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的能源规划,指导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以取代现有燃煤燃油锅炉;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衔接电力、煤炭、石油的供需平衡;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权的审批工作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初审及上报商务部;负责加油加气站和成品油配送体系的布局规划;协调解决成品油经营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的初审;优化煤炭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处理煤炭经营中的有关问题。

贯彻并组织电力体制改革;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运行秩序;参与电力价格的制定、调整、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指导节约用电及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牵头组织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重大违法行为。

(八)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开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协调工业污染治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组织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

(九)生产性服务业处

负责拟订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等行业的发展;监测分析行业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协调重点产业相关产品配套、外包、流通、物流、生产资料市场等重点领域的发展,跟踪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工作;负责全市工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信用制度的建设,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

(十)外经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全市重要工业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业品进出口有关政策,依法核准重要工业品进口许可证件;负责向商务部转报企业重要工业品进口申请;负责对工业企业进出口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优化工业品进出口结构的政策,推动企业开展进出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工业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工业对外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外商投资;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负责系统的对外经贸及外事工作。

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政策;依法核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贯彻执行国家优化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的政策,推进我市重点机电产业出口基地建设,推进自主品牌发展,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执行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规划、政策、规章,负责我市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管理;执行国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规章,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协助商务部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审核;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贸易促进政策;组织推动我市机电企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市场处(市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

指导和组织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国内市场和重要工业品的供求状况,研究提出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开拓市场政策建议;引导和协调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工业品展览会、展销会;鼓励和协助我市工业企业在国内举办产品订货会(发布会)以及工业品市场开拓研讨会;负责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预决算编报;负责规划、协调、综合、督促、检查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具体工作,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协作联络处

拟订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规划,组织我市有关经济部门和各区及企业开展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国内合作交流工作制度;实施省、市际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协作计划,协调解决协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处的联络、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外地企事业单位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报备工作;负责我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报备工作;加强与全国各地闽商商会的联系,建立对外联络制度;负责指导全市异地商会的筹备和成立工作,对全市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驻厦办事机构入厦户口的申请确认工作;负责国内友好城市的联络工作,推进国内友城合作关系。

(十三)对口支援处(市人民政府对口支援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市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拟订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帮扶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跟踪和落实对口支援、帮扶地区重大项目实施,组织与对口支援、帮扶地区间的政府联席会议和考察活动,承担市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区域经济合作处

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及山海协作工作,管理区域经济合作资金及山海协作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拟订闽西南五市及闽粤赣十三市两个合作区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合作区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及两个经济合作区的工作安排,负责落实涉及本局的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区域合作、山海协作中心工作,协调组织多边或双边的专题、专项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重大合作事项;组织开展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协同市有关部门审核区域合作、山海协作项目;负责区域合作交流信息的综合和发布;及时收集、整理各地政务、经济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系统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研究和加强党员教育与管理,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措施;指导、协调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青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我市工程技术、经济、工艺美术专业职称的评审确认工作,指导协调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相关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工作,支持老同志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发展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厦府〔2007〕377号)等有关规定承担工商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布局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发展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全市能源行业规划及政策措施,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负责电力、煤炭、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

(三)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其中,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为主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主承担,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为主承担。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发展局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产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发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市经济发展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岗双责”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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